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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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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新聞貼文: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北市林姓男子在網路找素昧平生的楊姓女伴,同遊菲律賓長灘島,借旅費、住宿費共6萬元給楊女;不料,楊女回國後不認帳,林某控告詐欺,楊女宣稱兩人在島上發生關係後,林某曾說錢不用還了,士林地檢署認為是民事債務糾紛,將楊女處分不起訴。 不起訴書指出,35歲林姓男子熱中背包自由行,去年6月在「」網站徵求一起到長灘島的旅伴,結識44歲楊姓女子,相約至長灘島玩5天4夜。 出發前,楊女宣稱股票來不及賣,經費不足,林同意代墊5萬元旅費;到了長灘島2人同宿一房,第3夜發生親密關係;第5天離開飯店前,楊女的信用卡刷不過去,又由林代刷兩人住宿費2萬1000元,返國後,林某向楊女催討共6萬元,楊女卻「船過水無痕」不承認有借錢,林怒控詐欺。 男否認上過床 士檢調查,楊女改口承認有向林借錢,但她堅稱,出發前林就答應負擔3分之2旅費,兩人上床後,林說「不用還了」,林則否認和楊女上過床。

既然旅伴是在這裡找到的,我覺得當事人應該有必要在這裡還原澄清真相。如果真的欠錢不還,應該要公佈當事人的姓名以免下次有人再上當。(個人認為上床跟欠債是兩回事,不然不就把自己淪落為伴遊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