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內容
已安裝於器材上的鋰電池 配有防止短路裝置並已穩固地連接在器材上的鋰電池,可作為手提行李帶到客艙或作為寄艙行李運載。 已安裝於器材上的鋰電池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作為行李攜帶或運載: 100 瓦時(Wh)或以下的小型鋰電池(用於流動電話、照相機、手提電腦、MP3音樂播放器等) 最多可攜數量:以供個人使用為限 100 至 160 瓦時(Wh)的中型鋰電池(用於專業影音器材及部份電子醫療器材如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和持續正壓呼吸輔助器等) 最多可攜數量:以供個人使用為限。 160 瓦時(Wh)或以上的大型鋰電池必須依從國際空運協會(IATA)危險物品處理規則作為貨物(Cargo)運送。 備用鋰電池 寄艙行李 備用鋰電池無論大小及規格均嚴禁作為寄艙行李運載。 手提行李 備用電池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到客艙內: 100 瓦時(Wh)或以下的小型鋰電池(用於流動電話、照相機、手提電腦、MP3音樂播放器等) 最多可攜數量:以供個人使用為限 100 至 160 瓦時(Wh)的中型鋰電池(用於專業影音器材及部份電子醫療器材如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和持續正壓呼吸輔助器等) 最多可攜數量:2件。 所攜電池的兩極必須裝有絕緣體或配有防止短路之設備。電池可存放在原裝零售包裝內或於兩極包上膠帶或用塑膠袋獨立包裹。 160 瓦時(Wh)或以上的大型鋰電池必須依從國際空運協會(IATA)危險物品處理規則作為貨物(Cargo)運送。 以上是國泰航空公司新規定,請參考官網 http://www.cathaypacific.com/cpa/zh_INTL/helpingyoutravel/batteries?cm_mmc=ENEWS-CX-_-EN00JE1236-04SEP12-_-6483-_-CX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