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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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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紐西蘭想買日拋隱形眼鏡都被要求要醫生證明才能賣 看來應該是說台灣管太鬆吧

隱形眼鏡是醫療器材,為什麼不管? 而隱形眼鏡列為醫療器材是宗主國~美國的FDA認定的,臺灣的衛福部也就是參考訂定,更何況幾乎全世界的衛生部門都把隱形眼鏡列為醫療器材。 美國至今甚至還是將隱形眼鏡列為處方籤醫療器材⋯ 只要是醫療器材就有進口檢驗的問題,當然要管制!之前沒有管只能夠說是政府失職。 另外,若元錠當然是藥品。

請問,WAKAMOTO算胃藥嗎?? 家裡老人家需要,想說要多帶幾瓶

真是管太多!隱形眼鏡也要管!

只能說衛生署跟境管局真的是越來越努力了 ================================================================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104年7月1日起,旅客若攜帶藥品入境,如果是「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品限量表」表列中的常見藥品(見圖,食藥署提供),須符合表列規範的包裝容量及數量;如維生素1200顆、胃藥1000粒、萬金油3大瓶或12小瓶、曼秀雷敦藥膏6瓶、隱形眼鏡6對,超出標準就算超量。  表列加上未納入表列的藥品,總計不得超過6種,未納表列的則每種最多兩瓶。  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戴雪詠舉例,民眾若從日本帶回不在表列上的小花眼藥水,隱形眼鏡用與一般用依外包裝區分為2種,2種只能各帶2瓶回國;至於處方藥、管制藥品或醫材,如隱形眼鏡,須附醫院診斷證明,且以本人為限。  帶回國的產品如果超量,須在入境3天前提出「個人自用切結書」,經申請後,可攜帶的限量標準與寄送回國相同。  至於寄送國外藥品回台,以往用郵寄方式可接受事後申請,但明年7月後不論郵寄或快遞方式,統一須在藥品入關前提出進口申請書,非處方藥每次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處方藥應憑處方箋,不得超過合理用量,1年最多申請2次。  依照財政部關務署統計,民國99年4月至103年3月,海關共查獲670件不法藥物,其中入境旅客攜帶超量件數共558件,郵包41件、快遞貨物或貨櫃夾藏71件;另外,近1年查獲非法藥物以壯陽藥、胎盤素針劑、肉毒桿菌素、止痛藥及中藥製劑等藥丸為主。  戴雪詠強調,未經核准寄送或攜帶過量藥品入境,屬於禁藥,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罰金,並將全數沒入銷毀。  民眾可上食藥署網站「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查詢各種藥品的限量標準。 境管局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pdf檔:http://web.customs.gov.tw/public/Attachment/71128144647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