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 春節寒假瘋出遊業者自訂賠償規定亂象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發布時間: 20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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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 各地區成立LINE小組, 去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1-1.html 下載訴訟狀 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消費訴訟:消費者集體訴訟 1.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 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為選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54條第1項)。 2. 前項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送達於兩造(消費者保護法第54條第2項)。 3.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新聞紙,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消費者保護法第54條第3項) 我的認知,同一消費關係, 應該購買同一個商品, 也就是參加同一個團。 集體訴訟的機會不大。

集體訴訟? 有點太嚴重了吧!這節骨眼--業者,消費者.. 都是受害者. 若要告也要告所有的相關業者(如:航空公司.外國的旅館....) 這才是公平.

請看【山富退團愛硬拗】別人發起的主題唷 我去看了您在該篇的發文 https://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10412099&page=4#post11567862 所以您本人是參加 3/30三富旅行社 去新瀉的團? 要發起的集體訴訟主題是? 您所引用的法條中所指的 "同一消費關係" 在您想發起的集體訴訟中指的是? 我無意要幫旅行社說話 只是如果每個消費者,都能明白的把自己所遇到的事情揭露 那如我這樣的旁觀者,也比較知道正在發起進行中的集體訴訟是原因跟訴求什麼... 如此直言,還請您見諒 也希望您儘早爭取到應有的權益

我近期在客棧上看了很多與山富旅行社有關的文章 由於不是業界的人,也未參加過山富的團,所以不清楚近期山富旅行社運作上的是不是有什麼問題。 而,近期看的文章,棧友們都是近日註冊的,故也無法從其他方面判別事件。 想請問: 為什麼要提集體訴訟? 您所遇到的經歷是? 請看【山富退團愛硬拗】別人發起的主題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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