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內容
類別 說明 刀類 如各種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關山刀、鐮刀、美工刀、牛排刀、折疊刀、手術刀、瑞士刀等具有切割功能之器具等(不含塑膠安全圓頭剪刀及圓頭之奶油餐刀)。 尖銳物品類 如弓箭、大型魚鉤、長度超過5公分之金屬釘、飛鏢、金屬毛線針、釘槍、醫療注射針頭等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 棍棒、工具及農具類 各種材質之棍棒、鋤頭、槌子、斧頭、螺絲起子、金屬耙、錐子、鋸子、鑿子、冰鑿、鐵鍊、厚度超過0.5毫米之金屬尺等可作為敲擊、穿刺之器具。 槍械類 各種材質之玩具槍及經槍炮彈藥管制條例與警械許可訂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許可運輸之槍砲、刀械、警棍、警銬、電擊器(棒)等。 運動用品類 如棒球棒、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棍、板球球板、撞球桿、滑板、愛斯基摩划艇和獨木舟划槳、冰球球桿、釣魚竿、強力彈弓、觀賞用寶劍、雙節棍、護身棒、冰(釘)鞋等可能轉變成攻擊性武器之物品。 液狀、膠狀及噴霧 的物品 1. 搭乘國際線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物品容器,不得超過100毫升, 並需裝於1個不超過1公升(20*20公分)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及夾鍊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 膠夾鍊袋時,夾鍊袋需可完全密封,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不符合前述規定時, 應放置於托運行李內。 2.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術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 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需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 獲得同意後,使得放手提行李或隨身帶上機。 其他類 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