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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除了高中的畢業證書有英文名字 其他就還沒有辦理什麼需要用到的英文名字 畢業證書遺失了 所以我還是就先用新護照上面的吧 謝謝兩位^^(Y)
當然要用自己慣用的名字 沒人規定一定要用外交部建議的翻譯 看看外交部網站 他同時擺了各種拼音方式 基本上 只要是唸出來差不多 是有依據的 都可以是你的名字 如果你們有人之前有些文件 諸如畢業證書 簽證 OO證明 名字與旅行社幫你辦的不一樣 就必須要求要把護照的名字改成原本的 否則以後是會有麻煩的 ~~旅行社就是有很多自作聰明的人~~ 轉載外交部網站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566&ctNode=19&mp=1) 請問我護照申請書上的外文姓名要怎麼填寫?事後可不可以要求更改我的外文姓名? 我國護照上的外文姓名是以英文字母記載,如果您的外文姓名不屬於英文系統,那麼必須將這個外文姓名翻譯過來,改以英文字母表達。 第一次申請護照的申請人,如果已有英文字母拼寫的外文姓名記載於下列文件中,可優先採用作為護照外文姓名: 我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我國或國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我國或國外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書。 經過我國政府機關登記有案的華僑團體所核發之證明書。 如果您直到要申請護照的時候為止,自己從來沒有使用過任何外文姓名,那麼請您將您的中文姓名,按照它的國語讀音,一個字一個字把您的中文姓名音譯,而以英文字母表達出來。已經回復傳統姓名的原住民同胞,可以不分隔姓與名而直接依中文音譯成為連在一起的一個英文名字。 已經有舊護照而要求換發新護照或是護照遺失而要求補發一本新護照時,必須繼續使用原先護照上的外文姓名。 外文姓名的排列方式是姓在前,名在後,姓與名合在一起並且將英文字與字中間的空位算在裡邊,總共不能超過39個英文字母。 已婚婦女的外文姓名要不要加冠夫姓,是根據戶籍登記資料辦理。但是,如果戶籍資料上沒有加冠夫姓,該已婚婦女仍然可以在申請護照時要求加冠夫姓。 您已有中華民國護照而希望更改自已的中外文姓名,必須是下列三種情況之一才可以辦理: 舊的外文姓名是音譯過來的,而這個譯音和中文姓名的國語讀音不符合。 舊的音譯外文姓氏和自已直系血親或兄弟姐妹姓氏的拼法不同。 可以拿出相關正式文件來證明自已在本題回答第二項中所列的五種證明資料中,已經有使用過的外文姓名,不同於舊護照上所列使用的外文姓名,您就可以請求將護照上的外文姓名修改為自已習用的外文姓名。
就用護照上的,以後信用卡也比照辦理。 旅行社申請時有關係。因為申請時有名字中英對照表,旅行社以此為準則,其實個人去申請也一樣要以中英對照表為準則。
由於九月全班要一起出國 所以就請旅行社代辦護照 今天拿到了!! 可是上面的英文名字卻跟我當初給的不一樣... 請問該去跟他們說嗎?? 我同學跟我說那是外交部那邊翻譯出來的英文 所以我們當初交過去的英文名字都沒有用 這樣以後填資料需要用到英文名字的話 是不是就要用護照上面的那個?? 我同學叫我自己打電話去外交部問 很疑惑.... 麻煩大大指點一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