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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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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請問一下相關 我的保險業務和我說 我此次投保因為時間緊急,(我出國前一天才想到要保⋯)所以 並沒有投保旅遊不便險!旅遊不便險是屬於產物的商品 而且要出國門前一星期投保 ,人壽險的只是一般旅平險(意外 疾病造成)的理賠唷! 那是否就沒有辦法理賠了呢?還是想說問問您有沒有經驗遊旅平險來理賠呢?謝謝 可以打電話問信用卡銀行 刷信用卡買機票通常都會贈送不便險,只要合乎條款的規定,飲食住宿交通多支出的費用,一定金額內可以用收據申請實支實付

261條款:無權索取賠償的情況: 如果航空公司因為飛機機件故障,航空公司已執行一切合理措施;或取消航班是由於無可避免的特殊環境,乘客將無權索取賠償。特殊環境的例子包括惡劣天氣、政治不穩定、罷工、保安、安全風險及不能預見的飛行安全缺失等。 不知航空公司有給你餐券或是代金嗎?提供你機場使用。 所以必須能確認非天氣因素,但航空公司也是很聰明的。 不過信用卡及另外購買之旅平險絕對可以理賠。 我印象中國外有專門幫你打這方面官司的事務所,費用是你理賠金額的部分,你也許可以google,如果航空公司真的都不鳥你,就死馬當活馬醫,反正委託訴訟也不用費用。 你好,想請問一下相關 我的保險業務和我說 我此次投保因為時間緊急,(我出國前一天才想到要保⋯)所以 並沒有投保旅遊不便險!旅遊不便險是屬於產物的商品 而且要出國門前一星期投保 ,人壽險的只是一般旅平險(意外 疾病造成)的理賠唷! 那是否就沒有辦法理賠了呢?還是想說問問您有沒有經驗遊旅平險來理賠呢?謝謝

我知道。我之前就說了你的情況有超過2小時。只是現在他們要用天氣因素這種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的理由來拒絕你的話,你要爭取只能找出證明他們說謊,或是能引用我文說的EC261的第(14)條提出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幫你做其它安排讓你能如期到達目的地,但是他們沒有做到,這都是有困難度的。 前面也提過有網站在幫人家爭取EC261的理賠,沒成功你不用花錢,成功了,他們從理賠裡面抽成當作酬庸。 謝謝提示,那我用這法條來詢問看看了,謝謝!

EC261的delay的基本算法很單純,就是以最後實際到達終點的時間跟原定的到達時間做比較,中轉delay多少都不在考慮。 我知道。我之前就說了你的情況有超過2小時。只是現在他們要用天氣因素這種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的理由來拒絕你的話,你要爭取只能找出證明他們說謊,或是能引用我文說的EC261的第(14)條提出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幫你做其它安排讓你能如期到達目的地,但是他們沒有做到,這都是有困難度的。 前面也提過有網站在幫人家爭取EC261的理賠,沒成功你不用花錢,成功了,他們從理賠裡面抽成當作酬庸。

從EU261條款上班機延誤2小時以內任何航程距離是不理賠的,參考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7-09/269792 與https://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10127518 挪威航空官網 When things don’t go to plan, we’ll help you in line with EU regulation 261/2004 – a set of common rules all European airlines follow. Delayed flight You're entitled to the rights listed under "Right to care", if you're delayed by: 2 hours or more for flights of 1500 km or less; or 3 hours or more for flights within EU/EEA of more than 1500 km and all other flights between 1500 and 3500 km; or 4 hours or more for flights not listed in (a) or (b) above. Depending on the length of the delay you may be entitled to the rights listed under 'Right to rebooking or refund'. Depending on the length and reason for your delay, you may also be entitled to compensation as listed under "Right to compensation" and "Right to rebooking or refund". 原連結:https://www.norwegian.com/uk/booking/booking-information/legal/your-passenger-rights/eu-regulation-2612004/ 以總時間我們超過兩小時

EC261的delay的基本算法很單純,就是以最後實際到達終點的時間跟原定的到達時間做比較,中轉delay多少都不在考慮。 我們總delay就是超過8小時,原訂下午兩點多到後來晚上十點半才到

如果是聯程機票所以延誤時間要加上等待實際轉機航班起飛的這八小時?看來乘客也只能透過法院這一條路才能調查出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的理由是否合乎情理囉.. EC261的delay的基本算法很單純,就是以最後實際到達終點的時間跟原定的到達時間做比較,中轉delay多少都不在考慮。

261條款:無權索取賠償的情況: 如果航空公司因為飛機機件故障,航空公司已執行一切合理措施;或取消航班是由於無可避免的特殊環境,乘客將無權索取賠償。特殊環境的例子包括惡劣天氣、政治不穩定、罷工、保安、安全風險及不能預見的飛行安全缺失等。 不知航空公司有給你餐券或是代金嗎?提供你機場使用。 所以必須能確認非天氣因素,但航空公司也是很聰明的。 不過信用卡及另外購買之旅平險絕對可以理賠。 我印象中國外有專門幫你打這方面官司的事務所,費用是你理賠金額的部分,你也許可以google,如果航空公司真的都不鳥你,就死馬當活馬醫,反正委託訴訟也不用費用。

EC261的距離定義是根據當天飛行的的最終點(final destination),而不是搭乘那一段的目的地。如果這是聯票的話,那當天check in的終點是隆姆瑟,而不是奧斯陸,所以這delay顯然是超過2小時的。 但是如果delay的理由是天氣的因素,航空公司是可以用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的原因而拒絕,包括因為飛過來的班機delay而造成連鎖效應。但這情況不是不能爭取,只是可能有點難,最壞的情況還可能要上法庭去告航空。以前曾經回過一篇類似: https://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10266305 如果是聯程機票所以延誤時間要加上等待實際轉機航班起飛的這八小時?看來乘客也只能透過法院這一條路才能調查出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的理由是否合乎情理囉..

EC261的距離定義是根據當天飛行的的最終點(final destination),而不是搭乘那一段的目的地。如果這是聯票的話,那當天check in的終點是隆姆瑟,而不是奧斯陸,所以這delay顯然是超過2小時的。 但是如果delay的理由是天氣的因素,航空公司是可以用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的原因而拒絕,包括因為飛過來的班機delay而造成連鎖效應。但這情況不是不能爭取,只是可能有點難,最壞的情況還可能要上法庭去告航空。以前曾經回過一篇類似,不過回應是針對該樓主的問題,所以要完全看懂我在寫時麼,可能要先看那主題原始問題: https://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10266305 每個被delay的乘客當然都是有權要求,航空公司會不會賠是另一回事。EC261並非不管任何情況航空公司都有責任要賠償。重點在"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除非是機械問題,否則航空公司多半會搬出"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來擋。航空公司拒付的話,後續就看這個乘客願不願意持之以恆的和航空公司周旋,甚至上告到歐洲的法庭,也因此有那種代理網站幫乘客爭取理賠,需要的時候幫乘客上訴,贏的話從理賠金收取25%-30%的報酬。 EC261裡面有關"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寫在條文14,15 (14) As under the Montreal Convention, obligations on operating air carriers should be limited or excluded in cases where an event has been caused by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which could not have been avoided even if all reasonable measures had been taken. Such circumstances may, in particular, occur in cases of political instability,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s incompatible with the operation of the flight concerned, security risks, unexpected flight safety shortcomings and strikes that affect the operation of an operating air carrier. (15)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should be deemed to exist where the impact of an air traffic management decision in relation to a particular aircraft on a particular day gives rise to a long delay, an overnight delay, or the cancellation of one or more flights by that aircraft, even though all reasonable measures had been taken by the air carrier concerned to avoid the delays or cancellations.’ 根據(15),你說前班飛過來的飛機所造成的影響和後班無關,這和(15)並不符。飛機的調度絕對是有可能構成"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的原因。不過EC261的定義本身只是講一個大概,並沒有把所有實質屬於"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全部列出,因此也在某些情況下變成是灰色地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最後只能付諸法庭來審判。 很多航空公司喜歡以天氣為理由拒絕理賠。以天氣當成"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似乎是很合理的理由。但是在一些法庭的判決中,天氣並不全然可以構成"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重點在(14),航空公司是否有盡了力不讓這些情況造成影響 "all reasonable measures had been taken",譬如天氣許可了以後立刻復飛,或是幫乘客轉搭其他班機。如果航空公司沒做到這點直接取消的話,在法庭上是有可能被判敗訴。 因為前面delay造成那架飛機的後面班次連鎖delay,這種情況叫做"knock-on effect"。很多航空是會以這種情況是"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來拒絕理賠的。但是過去是有上了法庭的這類案件後來判航空公司敗訴,比較常被拿出來引用的是2015年"SANDRA DUNBAR AGAINST EASY JET AIRLINE"。法庭最後認為Easy Jet 雖然發生knock-on effect,但是當時的情況仍舊有足夠的時間避免這位乘客的delay,然而easy jet沒做到盡力避免(地14條)。不過法庭也說這是case by case,不能做為所有相關案件的依據。 而2017年丹麥的最高法庭對於也是knock-on effect的申訴,卻是判航空公司(SAS)獲勝,認為SAS當時在它所處的條件下,確實不可能做到避免delay。 AA這麼阿薩利的理賠其實還蠻讓我意外的。很多航空公司是會直接說這是"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先擋下來。或許AA知道自己並沒有符合(14)的規定,所以直接賠償。或許他不想要之後被乘客上訴到法庭然後被判落敗,擔心變成公開判例後,以後乘客都直接拿判例要求同等處理。 樓主的CI74班機的delay和CI73有關,所以根據(15)華航絕對是有資格將CI74 delay的原因和CI73做連結的。所以重點在CI73怎麼delay的。我前面已經說過,CI73那天早上確實已經飛到了AMS,卻因故轉降到DUS機場。CI73準時從台灣出發,所以絕對不會是台灣的天氣因素。因此重點在當CI73飛到AMS的時候發生了甚麼事造成轉降其它機場。 如果是機場當時忙碌或天氣因素,造成CI73長時間無法降落,因油料考量被迫轉其它機場,那航空公司絕對會認為這是"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而不給理賠。但如果能查出當時AMS機場天候狀況良好,當時絕大多數的班機都是順利起降,沒有甚麼異常,就只有華航CI73得轉降其他機場的話,那就變成有可能是華航的因素。如果是華航的因素,那最有可能的是當時出現機械問題。這樣的話,那爭取到理賠的機會就會大很多。因為根據過去的判例,機械問題已經普遍的被認為不能當成是"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的原因,除非這個問題是連飛機製造商都不知道的隱藏問題。 如果華航以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拒絕理賠,乘客不服繼續周旋之後還是拒絕,那樓主也只能跟歐洲的民航單位或法庭申訴。真正能強迫航空公司執行的是法院。民航單位或仲裁單位就算認為是航空公司的不是,也沒有權力要求航空公司乖乖付錢,頂多只能看航空公司會不會願意直接就在那一道妥協。EC261不是台灣的法律,所以上告台灣的消基會,消保會或是上台灣的法院應該是沒用的。

從EU261條款上班機延誤2小時以內任何航程距離是不理賠的,參考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7-09/269792 與https://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10127518 挪威航空官網 When things don’t go to plan, we’ll help you in line with EU regulation 261/2004 – a set of common rules all European airlines follow. Delayed flight You're entitled to the rights listed under "Right to care", if you're delayed by: 2 hours or more for flights of 1500 km or less; or 3 hours or more for flights within EU/EEA of more than 1500 km and all other flights between 1500 and 3500 km; or 4 hours or more for flights not listed in (a) or (b) above. Depending on the length of the delay you may be entitled to the rights listed under 'Right to rebooking or refund'. Depending on the length and reason for your delay, you may also be entitled to compensation as listed under "Right to compensation" and "Right to rebooking or refund". 原連結:https://www.norwegian.com/uk/booking/booking-information/legal/your-passenger-rights/eu-regulation-2612004/

各位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我約兩週前搭機從柏林經奧斯陸轉到特隆姆瑟去旅遊,早上第一段就因為某原因(當時沒特別講)誤點了一小時兩分鐘,導致我們沒能接上轉機時間只有一小時往特隆姆瑟的班機,於是中午十二點抵達奧斯陸在櫃檯安排了下一班機,但下午班機全滿所以讓我們在機場等了八小時,最後八點多的飛機才搭上,現在因為要申請理賠也寫給他們了,得到的答案竟然是因為我們一班飛機當時從奧斯陸飛過來柏林就因為天氣因素delay所以無法理賠我們,我想請問有沒有然遇過這樣的問題?該怎麼樣去申請理賠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