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之1 到 場 證人

發布時間: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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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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