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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全國法規資料庫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 ...條文檢索 · 友善列印 · 第1 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67-3 相關法條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 ...[PDF] 六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有關建築物高度,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