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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條所稱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六個月之停留者。
停留簽證之效期、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國籍、來我國目的、所持護照種類及效期等核定之。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9-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 LawClass › LawSingle › flno=9關於精選摘要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條例第十條所稱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六個月之停留者。
停留簽證之效期、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國籍、來我國目的、所持護照種類及效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