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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之門廳、客房、餐廳、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商店等營業場所用途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報請交通部核准。
交通部為前項核准後,應通知有關機關逕依各該管法規規定辦理。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16-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 LawClass › LawSingle › flno=16關於精選摘要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前項觀光旅館於變更部分竣工後,應備具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文件影本及竣工圖,報請交通部會同警察、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有關機關查驗合格後,始得營業。
第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