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S新聞 >> 為防止機票遭轉售,如果名字拼錯,廉航還會再加收一筆「機票差額費」,因此桃園一名男子,去年訂購台灣虎航4張往返台灣到澳門的機票,臨櫃登機時發現名字拼錯,遭收取1800元更名費和6800元機票差額,不過隨後向法院提出告訴,法官則認為他臨櫃報到,明顯不是黃牛,判台灣虎航得退差額費用。 選對時段,票價就比一般傳統航空便宜,因此不少人出國都會選擇廉價航空,不過桃園有一名胡姓男子,他去年6月在台灣虎航官網上訂購了4張往返台灣澳門的機票,10月帶著妻子到機場check in時,卻被告知訂票時所填寫的英文姓名和護照上的拼音不一樣,遭收1800元更名費,加上機票差額費6800元,隨後才順利登機。 民眾:「好像有點太貴,就要比機票貴了。」 民眾 :「他名字拼錯,可能是有一些相關程序上的處理,可是這個費用好像有點多。」 普遍民眾都覺得這樣的收費太貴了,而其實廉航除了更名費會再收取一筆差額費,主要就是因為怕有心人士買到便宜機票後,以「更名」的方式轉售他人,因此都會以收取差額費加強遏止,但胡姓男子表示,他都已經親自臨櫃報到,地勤人員應該可以判斷他並非「黃牛」,因此向法院提出告訴。 法官認為,男子明顯並非黃牛購票,收取機票差額費有失公平,判虎航得退6800元的差額費用。 民眾:「就希望他們改進吧,或者之後可能多做宣導,知道如果這類情形的話,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情了。」 未來做法是否會改善,對此截稿前,虎航表示整體狀況還在了解當中,卻也凸顯出遏止黃牛和加收費用之間比例拿捏問題。 >> 若是循此判例 以後機票打錯名字但是刷自己的卡付帳 應可證明自己不是黃牛 不用付票價差額?
訂廉航機票「英文名拼錯」 登機遭討8600元,法官判台虎退6800元的差額費用
發布時間: 2018-06-24法官判得符合大眾期待,只是出門旅遊的心情實在大受影響,回來還得上法院,廉航的利弊得失真要作功課,以免得不償失~有回我女兒到上海,到了機場才知道英文名字和護照上的名字不同:整個過程焦急又慌亂(到最後我才了解是自家女兒不對,她拿到電子機票沒核對清楚就約好同學機場集合,當下只好刷卡重買一張(比在旅行社貴一些),再辦理前一張機票退費(旅行社要求如此處理,扣10%手續費);傳統航空畢竟是有很多的彈性讓旅客不致於氣到大掃遊興~
本來自己的機票名字修正 就不該收票價差
搭的是同一班飛機,只是當初名字錯誤,不是更改航班
本來自己的機票名字修正 就不該收票價差 我也是傾向您的看法 自由時報有提到 法官認定虎航收取機票差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我也是傾向您的看法 自由時報有提到 法官認定虎航收取機票差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定型化契約的條款如果顯失公平的,法院依照消保法第12條可以認定它無效。 不過是否無效是個別契約個案認定的,也就是說如果其他人買了機票改了名字又被收了機票差額,也必須要去打官司,除非虎航自己改掉它的定型化契約,不然還是很麻煩。
定型化契約的條款如果顯失公平的,法院依照消保法第12條可以認定它無效。 不過是否無效是個別契約個案認定的,也就是說如果其他人買了機票改了名字又被收了機票差額,也必須要去打官司,除非虎航自己改掉它的定型化契約,不然還是很麻煩。 台虎還是台灣的公司呢....每個行業都有主管機關規定的定型化契約範本 必須遵守 交通部該出面管一管了....否則其他航空公司也可以比照虎航 要求客人補前後的差價(等於是重買機票) 不能說是廉航 就可以對消費者吃人夠夠吧?:@
定型化契約的條款如果顯失公平的,法院依照消保法第12條可以認定它無效。 不過是否無效是個別契約個案認定的,也就是說如果其他人買了機票改了名字又被收了機票差額,也必須要去打官司,除非虎航自己改掉它的定型化契約,不然還是很麻煩。 之前在別的討論文中我也曾提過類似看法 並非有些人認為只要你按了同意鍵 你提訴訟都會依照該運送條款判決而輸 我也明台台灣是屬於歐陸法系 不是英美法系採用的判例法 但台灣的法院又有""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暨裁判全文"" 雖然這個判例列入的機率或許不大 所以才想問問法律專業人士 實務上是否以後機票打錯名字但是刷自己的卡付帳 應可證明自己不是黃牛 有很大的機會不用付票價差額? 不過還是建議輸入方式盡量用複製貼上 以避免錯誤
若生日正確,姓對,名不對等明顯是打錯,修改。 台虎收的很不合理。 如果可以,官網自助訂票出票應可有24小時內,可免费修改。比較佳。 机票不也收了一筆手續费。
我覺得判的很好,個資有點錯但人都到現場了如果不是很大的不同應該直接修改就好了! 收個一點手續費我可以接受,收8600?? 太扯! 而且虎航說自已不算是廉航,所以...? 航空公司為了賺錢才不是為了防什麼黃牛啦!
若生日正確,姓對,名不對等明顯是打錯,修改。 台虎收的很不合理。 如果可以,官網自助訂票出票應可有24小時內,可免费修改。比較佳。 机票不也收了一筆手續费。 這個24HR內免費修改很合理 因為透過網路傳遞 運氣不好 就會接錯Session 這與Cookie未必有關 所以就資訊的關點 有時真的是巧合或是說他媽的不小的發了甚麼瘋 因此就收到了錯誤的資料
不管是不是黃牛,遊戲規則應該是一樣的,你6月買票,還一次買了4張,到了10月要登機時才被發現"名字不對",所有航空公司的做法都一樣吧,退票重開,當時是多少錢就得補多少錢,跟廉航沒關係吧. 難道因為是LCC,沒多少錢,所以就沒那麼注意嗎?這不對ㄚ,要是我買一張2萬多的機票,從6月到10月這麼長的時間,都沒注意到這個名字是不對的,有點說不過去.一開始就發現不對,馬上開始善後處理,就不會有後面這些煩心事,要是那個便宜的票還有,只需要付更名費就好,因為錯的就是錯的,改成對的不就好了? 也許LCC的轉讓成本低才容易出現"黃牛"這種事,同樣高價的國際機票,可不可以改名還得看航空公司規定,你拿一張名字不對的機票去登機,不管是打錯,Key錯,拼錯,照樣不會給你登機,不能登機,整張票就廢了,後面的行程也沒法走,要上飛機可以,當場再買一張名字正確的,大概很少人會想要到了當場才去拼一下,這個拼的代價太大了. 何況機票價格起浮大的,對價格敏感的人更要特別注意,機票不比坐公車,是記名制的有價商品,你身份證字號打錯一碼就不是你了,機票能看能對的,就是那個登記的名字了,要是連這個姓名都不可信,那還有甚麼可遵循的標準?
其實廉航機票 轉讓成本很高 因此連送票都難因為要每航段的改名費與票價差 他低的是特價時購買的成本
之前在別的討論文中我也曾提過類似看法 並非有些人認為只要你按了同意鍵 你提訴訟都會依照該運送條款判決而輸 我也明台台灣是屬於歐陸法系 不是英美法系採用的判例法 但台灣的法院又有""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暨裁判全文"" 雖然這個判例列入的機率或許不大 所以才想問問法律專業人士 實務上是否以後機票打錯名字但是刷自己的卡付帳 應可證明自己不是黃牛 有很大的機會不用付票價差額? 不過還是建議輸入方式盡量用複製貼上 以避免錯誤 我是認為改名字要補機票差額就是個條款,合不合理見仁見智。法院是認為如果能證明「顯非黃牛」,也就是本人臨櫃報到時,這條款顯失公平無效。只是一般人應該沒這個勇氣報到時才改名字。 如果報到前想要不補差額就改名,在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改的情況下,我覺得虎航會讓你很頭大,畢竟哪個商家會承認自己顯失公平,而且航空公司擁有同意登機的生殺大權,事前是搞不過它的。 如果事後鬧上法院,說機票打錯名字,刷自己的卡我覺得都是證明「購買者顯非黃牛」的方法,這可能要法院自由心證了
我是認為改名字要補機票差額就是個條款,合不合理見仁見智。法院是認為如果能證明「顯非黃牛」,也就是本人臨櫃報到時,這條款顯失公平無效。只是一般人應該沒這個勇氣報到時才改名字。 如果報到前想要不補差額就改名,在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改的情況下,我覺得虎航會讓你很頭大,畢竟哪個商家會承認自己顯失公平,而且航空公司擁有同意登機的生殺大權,事前是搞不過它的。 如果事後鬧上法院,說機票打錯名字,刷自己的卡我覺得都是證明「購買者顯非黃牛」的方法,這可能要法院自由心證了 法官判決的重點應該是**男子明顯並非黃牛購票,收取機票差額費有失公平** 並沒有說只有在本人臨櫃報到時發現錯誤改名,才能認定顯非黃牛 兩者完全是不同的意思 只要願意付改名費和價差,登機截止前任何時刻都可改名 從來沒聽過有乘客被航空公司刁難 棧上不是就不時有人要轉讓機票? 本案事主應該是收到電子機票時沒再次核對資料,到機場時才發現 配秋 (https://www.backpackers.com.tw/forum/member.php?u=779466)網友的女兒也是如此 這類事件並不是單一個案 前文提過台灣不是英美法系採用的判例法 不過我刷自己的卡買機票而打錯名字 不就非常大的程度證明我非黃牛 除非法官有特殊見解 不然您告訴我有哪個黃牛賣票是先刷顧客的卡?(H) 還是重申 並非有些人認為只要你按了同意鍵 你提訴訟時只會依照該運送條款判決而輸
法官判決的重點應該是**男子明顯並非黃牛購票,收取機票差額費有失公平** 並沒有說只有在本人臨櫃報到時發現錯誤改名,才能認定顯非黃牛 兩者完全是不同的意思 只要願意付改名費和價差,登機截止前任何時刻都可改名 從來沒聽過有乘客被航空公司刁難 棧上不是就不時有人要轉讓機票? 本案事主應該是收到電子機票時沒再次核對資料,到機場時才發現 配秋 (https://www.backpackers.com.tw/forum/member.php?u=779466)網友的女兒也是如此 這類事件並不是單一個案 前文提過台灣不是英美法系採用的判例法 不過我刷自己的卡買機票而打錯名字 不就非常大的程度證明我非黃牛 除非法官有特殊見解 不然您告訴我有哪個黃牛賣票是先刷顧客的卡?(H) 還是重申 並非有些人認為只要你按了同意鍵 你提訴訟時只會依照該運送條款判決而輸 我的想法是,法院的事實認定和價值判斷是「他都臨櫃報到了,可見確實是這個人要登機,顯然不是黃牛購票,因此在這個個案上補差價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顯不公平而無效」(結論:他是本人顯然不是黃牛,他不需要補價差)。如果其他人也想要援引這個判決理由主張自己不受虎航條款拘束,那應該也要有相類似的事實過程。 因為,「是本人顯然不是黃牛」所以「補差價是顯失公平」並不一定是絕對成立的、這個法官在這個案子認為顯失公平,其他法官可能認為購買廉航責任自付,只要差價不要太高都還算合理。要拿單獨的判決做出「只要確認是本人,不應該收差額」的推論有點太快,想要拿前案推導出後案的結果,可能必須要有相類似的事實才可以,所以我說要報到時才提出改名機會較大
尊重您的看法 >這個法官在這個案子認為顯失公平,其他法官可能認為購買廉航責任自付, >只要差價不要太高都還算合理。 在台灣就算情況完全相同 不同法官可判出不同結果 這是讓司法不受一般民眾信服的重要原因 P.S. 節錄一段李念祖律師的文章 司法受人信服的重要因素-因循先例的究竟 我國的法院,沒有每案均能因循先例的司法傳統,更真實的狀況,司法實務中,不因循先例恐怕不是例外,反而是常態現象。大法官的解釋,也曾有暗示下級法院未必當然應受終審法院判例拘束,法官不必聲請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判例是否違憲的見解出現(釋687)。而終審法院的法官們,也沒有普遍形成每案因循先例的司法修養,就同一個案件,終審法院不同庭別形成不同的見解反覆更審的情形,並不罕見。 「不遵從先例」一旦成為終審法院審判的原則而非例外,只會使得下級法院無所適從,又怎能期待下級法院遵從先例、遵從終審法院,案件的當事人尊重司法,信服司法的公正性? 進行司法改革,有沒有協助法官開始自覺地因循先例而不影響審判獨立的方法呢?當然有,至少有兩事可行。一是在法官在職進修教育中加入研究探討應否、為何及如何因循先例的課程,鼓勵法官因循先例來提升司法的信用。二是建立方便搜尋先例的司法資訊工具。這不是能與不能,而是為與不為的問題。
虎航收據的明細應有寫改名費1800,機票價差6800元。 能舉證自已不是黃牛,是當事人,虎航辯解理由機票可能轉讓給非當事人,虎航要求的機票價差就沒理由。支持法官的論點。 合埋的手續費應是定額或是你所付出的機票額的%,有一定上限金額。 棧上有些文章提到某些航空公司的退費,手續費範圍甚至從數百元到一張機票的錢。 如果虎航全部是以手續費8600元為理由,能拿回多少,就要看不同法官對合理手續費心證為何?
>> 若是循此判例 以後機票打錯名字但是刷自己的卡付帳 應可證明自己不是黃牛 不用付票價差額? 我是認為有個問題,就是親朋好友一起出國,刷你的卡付機票。 但原先的好友可能不去,換成另一位好友,你會主張不是黃牛賺價差, 刷自己的卡付帳 對航空公司言,已非原先搭機的人,應會要求補票價差。 但那位旅客櫃台報到, 是強而有力的本人事實證明。
其實虎航的改名 只有兩字以內才算修正姓名(付費) 兩字以上 就算改名 另外 虎航NO SHOW 就是建立在很難轉賣轉讓 因此大部分都得作廢 因為改名要票價差+手續費(twd 1,500) 改期要票價差+手續費(twd 1,200) 此外特價票 打錯名字 改名也是要一航段1500+票價差 最常遇到的就是改名+票價差 比買新的還貴 大概得打到原購買價格的6折以下 甚至更低 用送票都貴 因此很多人就放棄了
其實虎航的改名 只有兩字以內才算修正姓名(付費) 兩字以上 就算改名 另外 虎航NO SHOW 就是建立在很難轉賣轉讓 因此大部分都得作廢 因為改名要票價差+手續費(twd 1,500) 改期要票價差+手續費(twd 1,200) 此外特價票 打錯名字 改名也是要一航段1500+票價差 因此很多人就放棄了 虎航會收票價差的理由,在於會轉讓。 那位旅客到櫃台報到,證明為當事人的正是虎航地勤,他打破了當事人改名還要再付額外機票差價,而且也願意上法院爭權益。 至少以後讓不小心打錯名字的人,只須付改名費就好。
所以重點還是在是單純打錯字改名,還是轉讓改名。 如果此判例會讓人誤會把三個字全都改掉也只需要付手續費, 那就爭議大了。 如果真的只是打錯幾個字母, 還要付票價差真的很沒道理。 只是通常打錯名字不可能錯太多字母, 到底多少個字母才算單純打錯名字? 總不能要每個人都要自己到櫃臺報到才能改名吧? 只能說以後這類爭議只會更多。 還有, 如果SESSION出錯, 那就不只是名字有錯, 會發生刷你的卡幫別人付機票錢, 機率實在太低。
一起買票 打成同一個有可能 此外打很快 卻有幾個字漏掉也可以 尤其虎航系統常常跳出逾時警告 還有幾分鐘警告等等的 亂七八糟的 搶特價票時 很多亂七八糟的事都會發生
不太懂為甚麼一直糾結在"黃牛"的問題上?就名字不對要退票重開,退票重開的規定哪家航空公司都一樣. 黃牛會不會代刷卡?會的,因為他們要衝滿額獎勵,代刷卡不是幫客人付錢,是黃牛刷卡,跟客人收現金,然後票價賣你便宜一點點,客人以為自己賺到,就很容易上套,這台灣新聞沒有報過嗎? 應該回到問題的根本,不要被"黃牛"模糊了焦點,機票上的名字不對,本來就不能登機,看客人甚麼時候去改,馬上改,那個特價艙等的位子還有,退票重開,航空公司也許就收個退票重開的錢,名義上說是"更名",但機票號碼已經不一樣了,是一張全新票號的電子機票. 現在因為都是電子機票,讓消費者以為就電腦系統上改一改幾個字母就搞定了,事實不是這樣的,以前是紙本機票,改個名字要拿回航空公司去改,改好後會收到另一張全新的機票,原先的機票上還會被蓋個Void. 回到這個case,特價票可不可以做手腳?比如說用DA MIN HU訂一張票,再用護照上also name as的DAVID HU再訂一張票,只要姓一樣就可以了,如果票賣的出去,更名費才多少,還是有賺,賣不出去,就去闖闖看,只要證明自己不是"黃牛",大不了補更名費,不用補票差,這生意可以做的. 現代社會很複雜,如果一個東西完全沒有轉賣的價值,就不需要設立那麼多的規定來補漏洞,那些看似對消費者有利的"共享經濟"何嘗不是這樣?看從哪個角度來解釋了.
不太懂為甚麼一直糾結在"黃牛"的問題上?就名字不對要退票重開,退票重開的規定哪家航空公司都一樣. 該案例是當事人搭同天班機,也是當初在網上所購買的票,並沒有退票,是當初的機票代碼。 虎航地勤也證明搭機當事人也是購票人,有足夠的事證說服法官>>是名字打錯。且虎航收取機票價差的答辯理由不是退票重開,而是用轉讓作為答辯, 這樣的理由事實上不存在,支持該名法官的見解。 如果虎航想上訴,倒是好奇他們的法務會想出什麼理由?會不會以消費者已在網上的定型契約書上條款,勾選"我同意" ,作為上訴的理由?
難道因為是LCC,沒多少錢,所以就沒那麼注意嗎?這不對ㄚ,要是我買一張2萬多的機票,從6月到10月這麼長的時間,都沒注意到這個名字是不對的,有點說不過去.一開始就發現不對,馬上開始善後處理,就不會有後面這些煩心事,要是那個便宜的票還有,只需要付更名費就好,因為錯的就是錯的,改成對的不就好了? 也許LCC的轉讓成本低才容易出現"黃牛"這種事,同樣高價的國際機票,可不可以改名還得看航空公司規定,你拿一張名字不對的機票去登機,不管是打錯,Key錯,拼錯,照樣不會給你登機,不能登機,整張票就廢了,後面的行程也沒法走,要上飛機可以,當場再買一張名字正確的,大概很少人會想要到了當場才去拼一下,這個拼的代價太大了. 沒有發現自己的名字有一個字母拼錯.....出發時才發現.....這個小疏失就得付出高額票價差額甚至重買的代價....這是不合理的....這就叫顯失公平(因為機票並非轉讓取得)
讚喔 以後搶特價機票拿來賣 改名字收錢? (告!!)
讚喔 以後搶特價機票拿來賣 改名字收錢? (告!!) 呵呵,支持你告, 保證你輸。
我怎麼覺得是因為台虎是台灣登記的公司,所以才有機會提告。 今天換別家航空(非登記在台灣)怎麼告? PS.我支持合理的更正手續費,確認是本人不應再收取高額的價差,這已經失去當初制定價格的精神了。
不太懂為甚麼一直糾結在"黃牛"的問題上?就名字不對要退票重開,退票重開的規定哪家航空公司都一樣. 回到這個case,特價票可不可以做手腳?比如說用DA MIN HU訂一張票,再用護照上also name as的DAVID HU再訂一張票,只要姓一樣就可以了,如果票賣的出去,更名費才多少,還是有賺,賣不出去,就去闖闖看,只要證明自己不是"黃牛",大不了補更名費,不用補票差,這生意可以做的. 看不懂你舉的例子.....這個case是搭機人證明自己就是當初的乘客....該機票並非自黃牛取得....所以法院認為不應收取高額的票價差額.....
不太懂為甚麼一直糾結在"黃牛"的問題上?就名字不對要退票重開,退票重開的規定哪家航空公司都一樣. 黃牛會不會代刷卡?會的,因為他們要衝滿額獎勵,代刷卡不是幫客人付錢,是黃牛刷卡,跟客人收現金,然後票價賣你便宜一點點,客人以為自己賺到,就很容易上套,這台灣新聞沒有報過嗎? 應該回到問題的根本,不要被"黃牛"模糊了焦點,機票上的名字不對,本來就不能登機,看客人甚麼時候去改,馬上改,那個特價艙等的位子還有,退票重開,航空公司也許就收個退票重開的錢,名義上說是"更名",但機票號碼已經不一樣了,是一張全新票號的電子機票. 現在因為都是電子機票,讓消費者以為就電腦系統上改一改幾個字母就搞定了,事實不是這樣的,以前是紙本機票,改個名字要拿回航空公司去改,改好後會收到另一張全新的機票,原先的機票上還會被蓋個Void. 回到這個case,特價票可不可以做手腳?比如說用DA MIN HU訂一張票,再用護照上also name as的DAVID HU再訂一張票,只要姓一樣就可以了,如果票賣的出去,更名費才多少,還是有賺,賣不出去,就去闖闖看,只要證明自己不是"黃牛",大不了補更名費,不用補票差,這生意可以做的. 現代社會很複雜,如果一個東西完全沒有轉賣的價值,就不需要設立那麼多的規定來補漏洞,那些看似對消費者有利的"共享經濟"何嘗不是這樣?看從哪個角度來解釋了. 您的思維還是認定只要雙方同意契約 即便該契約違法,還是生效? 舉個台灣較為人知的例子 A向B借了100萬,並約定以年利率40%,於一年到期後本金+利息歸還(140萬) 1年到期後 A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該契約違反 民法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因此主張只要返還B 120萬 請問您覺得台灣的法官會如何判決? 黃牛先刷卡買機票再轉賣 臨櫃改名時搭機人和持卡人就不是同一人 即便使用非刷卡付帳 黃牛提供收票的電子信箱也不會是轉賣後乘客的信箱 很好奇,你要怎麼證明不是轉賣的機票 無法證明,當然要再加機票價差 目前據我所知,不是所有航空公司機票名字不對都要退票重開 不少可以只付改名費直接更改姓名 有些甚至可以免費有限度地改名 並且本文討論中沒人主張改名字完全不用付費 本案事主有付了改名費1800 爭論的是被要求再付6800票價差是否違反 消保法第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另有一事不解 訂了2張票但有沒賣出 要如何去闖闖看 和買家約當天在機場櫃檯面交? (6) 就算如你所言只要姓相同就好,你確定該天一定找得到HU姓買家嗎? 小小建議 根據之前調查,若是您的顧客為台灣人 姓陳和姓林的人最多(H)
我怎麼覺得是因為台虎是台灣登記的公司,所以才有機會提告。 今天換別家航空(非登記在台灣)怎麼告? PS.我支持合理的更正手續費,確認是本人不應再收取高額的價差,這已經失去當初制定價格的精神了。 大部分在台灣應該都有據點吧? 像亞航就有分公司
大部分在台灣應該都有據點吧? 像亞航就有分公司 據點感覺只是服務處,或代辦處像旅行社一樣,就我知道提告對象應該是公司!因為公司才有負責人。 其實以上是我很粗淺的認知,不是結論,也許不完全正確。 我還真的去查了亞航台灣公司,但他登記的營運內容是飛機修護。 亞航的台灣連絡中心,應該還是屬於國外公司?
據點感覺只是服務處,或代辦處像旅行社一樣,就我知道提告對象應該是公司!因為公司才有負責人。 其實以上是我很粗淺的認知,不是結論,也許不完全正確。 我還真的去查了亞航台灣公司,但他登記的營運內容是飛機修護。 亞航的台灣連絡中心,應該還是屬於國外公司? 營業稅法第2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至於代理人要怎麼查,有無人可以分享的?還是要到民航局問問看。
認真回 這種案例也有人推合理 真的不愧是華人思維... 規定就是規定阿 不照著規則玩就乖乖去訂傳統航空 什麼都想這邊偷一點那邊貪一點 這個沒關西那個沒關西 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 好啦~這樣都能告贏 以後大家搶票資料隨便輸入阿 搶贏再來改名字 反正只要是自己要搭乘 航空公司要收改名字費用 告就對了
反正只要是自己要搭乘 航空公司要收改名字費用 告就對了 呵呵, 支持你告, 保證你輸
讚喔 以後搶特價機票拿來賣 改名字收錢? (告!!) 這個就不是本人啦 案例不同吧 但是上次不就有搶特價票 出來的名字是樓主 但是一開始的訂單是乘客 系統是很奧妙的 後來香草不是也退還重開票的費用 事實上 有家公司有個功能允許+900 然後轉讓時不用付錢 真要當黃牛 搞這家的票即可 這家的票我有過買了四張票 臨時一位家人不能去 轉給另一位親戚 當初有+900 所以免補錢 另外傳航也是會開票開錯名字 也有人信用卡拼音和護照拼音不同 我就有臨櫃改過三個字 說真的 很多人都不會檢查吧 就像你去自助加油 都碼抽了一張發票就走 會想到看一看是不是前一個客人漏下的嗎 這種錯滿多的 很多人抽了簽單和明細就走了 根本沒抽走發票呀><
據點感覺只是服務處,或代辦處像旅行社一樣,就我知道提告對象應該是公司!因為公司才有負責人。 其實以上是我很粗淺的認知,不是結論,也許不完全正確。 我還真的去查了亞航台灣公司,但他登記的營運內容是飛機修護。 亞航的台灣連絡中心,應該還是屬於國外公司? 這個是台南的亞洲航空吧 真的有這一間 而且成立於1946年 可是老字號的公司 http://www.airasia.com.tw/ https://www.104.com.tw/jobbank/custjob/index.php?r=cust&j=3c3a42273836406a34423a1d1d1d1d5f2443a363189j99
這個就不是本人啦 案例不同吧 ...... 他的意思有可能是搶票時為了節省時間 名字先亂輸入 到時再更改自己正確姓名 反正只要是自己要搭乘 航空公司要收改名字費用 告就對了 不過他雖然認真回,但可能沒認真看 目前本文討論沒人反對收改名費用 若是每個人都這樣做,我想航空公司應該會很高興 我還是繼續用複製貼上的方法就好
認真回 這種案例也有人推合理 真的不愧是華人思維... 規定就是規定阿 不照著規則玩就乖乖去訂傳統航空 什麼都想這邊偷一點那邊貪一點 這個沒關西那個沒關西 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 好啦~這樣都能告贏 以後大家搶票資料隨便輸入阿 搶贏再來改名字 反正只要是自己要搭乘 航空公司要收改名字費用 告就對了 沒那個屁股真的不要吃瀉藥。 本案的爭點是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當然你不認識法律沒關係,但最少該知道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非等於實質有效。 不對等定型化條款比比皆是,只是有多少人願意興訟,問題點在這邊,誰跟你說簽約後即不得爭執契約條款內容? 看看消保法如何規定好嗎? 可以不要秀下限嗎?
他的意思有可能是搶票時為了節省時間 名字先亂輸入 到時再更改自己正確姓名 反正只要是自己要搭乘 航空公司要收改名字費用 告就對了 這種情形我想法官可能會認為是轉讓(與刷誰的卡 或 有沒有到櫃檯報到無關) 就不見得像這次的case 認定是本人搭乘而判定航司 不得收取高額票價差額(只能收更改手續費)
恩,看來你不懂我的意思 當然法律高於公司訂的遊戲規則 所以我相信我以下的假設 搶票的時候資料亂輸入 最後改名字要求不可以收額外費用否則提告 這當然是法律保障消費者 問題來了~~~~所以那些聽話的消費者反而像白癡一樣 就像有吵的孩子有糖吃一樣阿~ 我覺得這個案例一出來 廉價航空可以改規定了 "只要還是本人搭乘改名字一律免費" 不然整天被告來告去浪費法律資源 推文裡有沒有人覺得沒罰錢也是合理的~恩... 究竟是誰沒認真在看 沒那個屁股真的不要吃瀉藥。 本案的爭點是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當然你不認識法律沒關係,但最少該知道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非等於實質有效。 不對等定型化條款比比皆是,只是有多少人願意興訟,問題點在這邊,誰跟你說簽約後即不得爭執契約條款內容? 看看消保法如何規定好嗎? 可以不要秀下限嗎?
廉價航空可以改規定了 "只要還是本人搭乘改名字一律免費" 不然整天被告來告去浪費法律資源 支持你告航空公司。 你贏,我加碼百份雞排。
據點感覺只是服務處,或代辦處像旅行社一樣,就我知道提告對象應該是公司!因為公司才有負責人。 其實以上是我很粗淺的認知,不是結論,也許不完全正確。 我還真的去查了亞航台灣公司,但他登記的營運內容是飛機修護。 亞航的台灣連絡中心,應該還是屬於國外公司? 其實消費者不用擔心這個.....提出申訴或告訴之後 法官或消保官會去幫你確認誰是代表真正的業者.... 亞航另外有代理人負責處理台灣地區的消費爭議
有吵的孩子有糖吃和法律常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是不同的意思 這種情形我想法官可能會認為是轉讓(與刷誰的卡 或 有沒有到櫃檯報到無關) 就不見得像這次的case 認定是本人搭乘而判定航司 不得收取高額票價差額(只能收更改手續費) 某人是姓A 名BC 1. 他沒有賣票 買票填資料時填錯成DE F(名 姓) 但刷卡時資料還是填BC A 後來發現名字錯誤要改名成BC A 只要調出當初刷卡資料不就可證明確實是本人購票? 除非賣給同名同姓之人 不然我想不出黃牛能在這種情形下賣票 就算信用卡名字也填錯,但卡號其他資料都對也能刷成功 現場出示該張卡號信用卡,也可得知該張信用卡本人姓名是A BC 要求只收改名費,不收價差費我覺得是合理的 2. 他是黃牛,想低買高賣 買票填資料時亂填成XY Z 但刷卡時資料還是填BC A 賣票成功給MN O 將票改為MN O時要如何解釋當初刷卡人資料是BC A 若是信用卡姓名和護照不同或其他情形 就要有其他更強力的證明自己就是購票者本人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是否櫃檯報到我個人認為不能證明什麼 支持你告航空公司。 你贏,我加碼百份雞排。 沒有附珍奶嗎?(H)
問題來了~~~~所以那些聽話的消費者反而像白癡一樣 就像有吵的孩子有糖吃一樣阿~ 我覺得這個案例一出來 廉價航空可以改規定了 "只要還是本人搭乘改名字一律免費" 不然整天被告來告去浪費法律資源 上頭沒有人下這個結論.....不要亂了.....|-) 乖乖地接受不合理契約約定 而支付票價差額的消費者是白癡嗎? 不願接受廉航不合理的規定 透過第三者主持公道 捍衛消費權益 叫做會吵的孩子? 都是你在說.....|-)
您的意思是所有廉航的改名字要錢 根本就是違法行為 但九成九九的消費者不懂法律 所以被罰錢了? 懂法律的那少數人透過法律途徑免罰 這意味著大部分廉價航空公司都公然違法耶!! 我們擴大這件事情來看~ 廉價航空行李超過要罰錢這個可以訴訟嗎? 是否也符合類似的案例....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我也可以提出 "一開始限制的手提行李,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性~~" 我搭個飛機去日本怎麼可能只有 7KG 的行李超過要罰? 失去公平性喔 某人是姓A 名BC 1. 他沒有賣票 買票填資料時填錯成DE F(名 姓) 但刷卡時資料還是填BC A 後來發現名字錯誤要改名成BC A 只要調出當初刷卡資料不就可證明確實是本人購票? 除非賣給同名同姓之人 2. 他是黃牛,想低買高賣 買票填資料時亂填成XY Z 但刷卡時資料還是填BC A 賣票成功給MN O 將票改為MN O時要如何解釋當初刷卡人資料是填BC A 若是信用卡姓名和護照不同或其他情形 就要有其他更強力的證明自己就是購票者本人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是否櫃檯報到我個人認為不能證明什麼 P.S. 有吵的孩子有糖吃和法律常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是不同的意思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是否櫃檯報到我個人認為不能證明什麼 沒有附珍奶嗎?(H) 如何證明是當事人? 1.櫃檯報到 ,付機票差價,使用當初在網上購票的同張信用卡,當事人舉證絕對沒問題。 2.櫃檯報到 ,付機票差價。使用不同張信用卡,但這2張的信用卡帳單都是同一人。當事人舉證絕對沒問題。 能證明是當事人的方法應該還有其它方式. 我的想法是,櫃檯報到,證據為獨立第三人提供。證據力夠。 哈哈,因為吃太多, 珍奶,我還真給忘了。
您的意思是所有廉航的改名字要錢 根本就是違法行為 但九成九九的消費者不懂法律 所以被罰錢了? 懂法律的那少數人透過法律途徑免罰 這意味著大部分廉價航空公司都公然違法耶!! 我們擴大這件事情來看~ 廉價航空行李超過要罰錢這個可以訴訟嗎? 是否也符合類似的案例....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我也可以提出 "一開始限制的手提行李,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性~~" 我搭個飛機去日本怎麼可能只有 7KG 的行李超過要罰? 失去公平性喔 我何時有這麼說?:-( 你有權提出這個訴訟,但法官不知會不會同意你的看法 若是提告成功 我加碼珍奶100份(B)
這種情形我想法官可能會認為是轉讓(與刷誰的卡 或 有沒有到櫃檯報到無關) 就不見得像這次的case 認定是本人搭乘而判定航司 不得收取高額票價差額(只能收更改手續費) 法官認定是根據被告,也就是台灣虎航所提出的答辯理由。 原告認為台灣虎航不應該收取票價差, 台灣虎航答辯收取票價差是為避免黃牛販售, 所以才有法官最後認定是自己搭並非黃牛而判決台灣虎航敗訴。 如果台灣虎航並非以黃牛轉賣當做訴訟主體,也不一定會輸。 問題是,那要用什麼理由?
所以嘛~~ 結論所有廉價航空因為改名字要罰錢根本沒有依據 大家以後改名字千萬不要給錢喔 記得直接貼這篇新聞給客服 客服要收錢就告吧~~ 雞排跟珍奶的...不錯喔~~哪裡可以領取 下次我就故意去要求改名字 並且直接貼這篇新聞告知 我不願意付改名費用 XD 法官認定是根據被告,也就是台灣虎航所提出的答辯理由。 原告認為台灣虎航不應該收取票價差, 台灣虎航答辯收取票價差是為避免黃牛販售, 所以才有法官最後認定是自己搭並非黃牛而判決台灣虎航敗訴。 如果台灣虎航並非以黃牛轉賣當做訴訟主體,也不一定會輸。 問題是,那要用什麼理由?
某人是姓A 名BC 1. 他沒有賣票 買票填資料時填錯成DE F(名 姓) 但刷卡時資料還是填BC A 後來發現名字錯誤要改名成BC A 只要調出當初刷卡資料不就可證明確實是本人購票? 除非賣給同名同姓之人 不然我想不出黃牛能在這種情形下賣票 就算信用卡名字也填錯,但卡號其他資料都對也能刷成功 現場出示該張卡號信用卡,也可得知該張信用卡本人姓名是A BC 要求只收改名費,不收價差費我覺得是合理的 2. 他是黃牛,想低買高賣 買票填資料時亂填成XY Z 但刷卡時資料還是填BC A 賣票成功給MN O 將票改為MN O時要如何解釋當初刷卡人資料是BC A 若是信用卡姓名和護照不同或其他情形 就要有其他更強力的證明自己就是購票者本人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是否櫃檯報到我個人認為不能證明什麼 1.如果確實有人叫DE F呢? BC A刷卡幫DE F支付 買完票DE F想讓回給BCA搭乘 這時就發生機票轉讓了 管BC A是不是黃牛? 2.不管是亂填的XY Z或買票的BC A 要改為MN O 這時就是轉讓 信用卡跟護照填對或填錯? 都不是重點 重點是要證明這張票就是本人搭乘 沒有轉讓 我是法官 我才不會相信明明叫做BC A的人 買票時會填入DE F 姓名三個字都錯?
法官認定是根據被告,也就是台灣虎航所提出的答辯理由。 原告認為台灣虎航不應該收取票價差, 台灣虎航答辯收取票價差是為避免黃牛販售, 所以才有法官最後認定是自己搭並非黃牛而判決台灣虎航敗訴。 如果台灣虎航並非以黃牛轉賣當做訴訟主體,也不一定會輸。 問題是,那要用什麼理由? 就是用虎航的契約規定 堅持更名要加收票價差額 不過這個Case 法院已經認為虎航這種不合理約定無效了 釜底抽薪之計 就是交通部該盡責管管這些航司了 虎航契約若不改 每個事件還是得個別提告才有辦法討回公道
哈哈,只能說有些人的理解力還真是異於常人。 唯一能從爭辯中獲得好處的方法,就是避免爭辯。 Lazy to reply...........
就是用虎航的契約規定 堅持更名要加收票價差額 不過這個Case 法院已經認為虎航這種不合理約定無效了 釜底抽薪之計 就是交通部該盡責管管這些航司了 虎航契約若不改 每個事件還是得個別提告才有辦法討回公道 不不不, 法官並未宣告此契約條文無效, 只是根據這個案件判決虎航的理由不成立所以敗訴。 Case By Case, 下次有人再用同樣的事件去告, 只要虎航的理由不一樣, 就不見得告得贏。
不不不, 法官並未宣告此契約條文無效, 只是根據這個案件判決虎航的理由不成立所以敗訴。 Case By Case, 下次有人再用同樣的事件去告, 只要虎航的理由不一樣, 就不見得告得贏。 有空再來看一下判決書跟虎航契約好了..... 那虎航的契約條文上 如果寫的是轉讓才收取票價差額的話 那這個契約條文就合理了 不過這個case 當事人已經明顯的證明是搭乘本人(只錯一個英文字母) 虎航還堅持是轉讓 要收人家高額的票價差額 那真的是太扯了 :@
1.如果確實有人叫DE F呢? BC A刷卡幫DE F支付 買完票DE F想讓回給BCA搭乘 這時就發生機票轉讓了 管BC A是不是黃牛? 2.不管是亂填的XY Z或買票的BC A 要改為MN O 這時就是轉讓 信用卡跟護照填對或填錯? 都不是重點 重點是要證明這張票就是本人搭乘 沒有轉讓 我是法官 我才不會相信明明叫做BC A的人 買票時會填入DE F 姓名三個字都錯? 針對第一點 如果是代購 怎麼會是買票者去出票 除非開錯票 不然一定是由買受方去銷票 第二點 如果是自己的 打錯本來就不式轉讓 何來轉讓一說 虎航不也有兩字已下多少錢 叫作修正 兩字以上除更名費外 還要票價差 事實上 錯超過兩字的可能性很多 例如打太快 例如我打很快時 可能在鍵盤回程還沒動作就打下了下一個字 畢竟是兩手分開打的 也可以沒檢查到 或是眼查 手殘 例如我剛剛想著打的是可能沒檢查到 實際打出來的卻是可以沒檢查到 更何況訂票不是三個中文 而是十幾個拼音符號 長的可能有二十幾個字 這種情況下不小心錯兩三個 其實也不是不可能 這還是使用者的問題 接著有系統反應太慢 有時候打了 螢幕沒字 你又重打 SESSION錯誤 CACHE等可能 甚至連字號跟空格干擾系統都可能 連信用卡跟護照名字拼音不同 照著信用卡打卻錯了也可能 就算都沒有 諸位是否記得 這一篇 https://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10107262 系統莫名其妙就是錯了 其實系統有時後怪起來很怪 尤其RD的腦袋 系統的反應 網路的世界 使用者的想法等 有時後搞起來就變成根本不知道為何出錯了
針對第一點 如果是代購 怎麼會是買票者去出票 除非開錯票 不然一定是由買受方去銷票 第二點 如果是自己的 打錯本來就不式轉讓 何來轉讓一說 虎航不也有兩字已下多少錢 叫作修正 兩字以上除更名費外 還要票價差 看不懂你說的(誰是代購?買票者?出票者?銷票者?).... 是否可以比照blood棧友用BC D跟DE F的名字來說明一下?
不不不, 法官並未宣告此契約條文無效, 只是根據這個案件判決虎航的理由不成立所以敗訴。 Case By Case, 下次有人再用同樣的事件去告, 只要虎航的理由不一樣, 就不見得告得贏。 同意你的說法。 虎航此條款是黃牛條款。 條款沒考慮到實際情形,經常會造成當事人打錯字母,除了改名費外,還要再補機票價差的不合埋的情形。 虎航條款會放宽黃牛條款嗎?我認為不會 如果消費者都要上法院爭權益,證明自已是當事人。消費者要花時間精力去處理。虎航輸了,只會還多收的價差及裁判費用,也不會多賠消費者一毛錢。但是司法資源,被泿費了。 虎航可不可以授權櫃台報到時,讓地勤人員現場判斷是否為當事人?。我覺得可行。
有吵的孩子有糖吃和法律常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是不同的意思 某人是姓A 名BC 1. 他沒有賣票 買票填資料時填錯成DE F(名 姓) 但刷卡時資料還是填BC A 後來發現名字錯誤要改名成BC A 只要調出當初刷卡資料不就可證明確實是本人購票? 除非賣給同名同姓之人 不然我想不出黃牛能在這種情形下賣票 就算信用卡名字也填錯,但卡號其他資料都對也能刷成功 現場出示該張卡號信用卡,也可得知該張信用卡本人姓名是A BC 要求只收改名費,不收價差費我覺得是合理的 2. 他是黃牛,想低買高賣 買票填資料時亂填成XY Z 但刷卡時資料還是填BC A 賣票成功給MN O 將票改為MN O時要如何解釋當初刷卡人資料是BC A 若是信用卡姓名和護照不同或其他情形 就要有其他更強力的證明自己就是購票者本人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是否櫃檯報到我個人認為不能證明什麼 沒有附珍奶嗎?(H) 1的例子如果拿到這個案例應該是無法規避補差額 因為這個新聞有寫到法官認為"明顯"並非黃牛 法律用語上"顯非""顯係"的"顯"的意思是一般人"一望即知"就可以知道的意思,簡單來說就是不需要去拿甚麼信用卡、email去證明,一對資料就知道是本人。 BCA vs DEF似乎並沒有辦法通過判決"顯非黃牛或顯係本人"這個要件
您的意思是所有廉航的改名字要錢 根本就是違法行為 但九成九九的消費者不懂法律 所以被罰錢了? 懂法律的那少數人透過法律途徑免罰 這意味著大部分廉價航空公司都公然違法耶!! 我們擴大這件事情來看~ 廉價航空行李超過要罰錢這個可以訴訟嗎? 是否也符合類似的案例....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我也可以提出 "一開始限制的手提行李,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性~~" 我搭個飛機去日本怎麼可能只有 7KG 的行李超過要罰? 失去公平性喔 1.修正名字要收手續費,我怎麼覺得大家都還是支持,沒什麼反對呀? 2.有問題的是「價差」這件事,台虎自己也說,這樣訂是為了杜絕黃牛,這樣的本意與精神,我也覺得可以接受,大部份的LCC也都這樣訂。 3.最大的爭議點在,我又不是換人搭而「改名」,是名字key錯,修正名字;本質上就是我本人搭呀,沒有黃牛票性質存在呀。我記得我訂台虎時,還要輸入護照號碼,及出生日期等,連棧友也說了很多可以識別是不是黃牛票的問題。 4.如果我沒看錯,法官只判退「價差」,因為收「價差」的理由不存在呀,台虎本身收改名(或修正姓名)手續費,沒問題呀。 以上我有那裡認知錯誤嗎?
事實上 錯超過兩字的可能性很多 例如打太快 例如我打很快時 可能在鍵盤回程還沒動作就打下了下一個字 畢竟是兩手分開打的 也可以沒檢查到 或是眼查 手殘 例如我剛剛想著打的是可能沒檢查到 實際打出來的卻是可以沒檢查到 更何況訂票不是三個中文 而是十幾個拼音符號 長的可能有二十幾個字 這種情況下不小心錯兩三個 其實也不是不可能 這還是使用者的問題 接著有系統反應太慢 有時候打了 螢幕沒字 你又重打 SESSION錯誤 CACHE等可能 甚至連字號跟空格干擾系統都可能 連信用卡跟護照名字拼音不同 照著信用卡打卻錯了也可能 就算都沒有 諸位是否記得 這一篇 https://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10107262 系統莫名其妙就是錯了 其實系統有時後怪起來很怪 尤其RD的腦袋 系統的反應 網路的世界 使用者的想法等 有時後搞起來就變成根本不知道為何出錯了 你說的沒錯,打錯名字,有很多種情形可能發生,所以才要舉證,藉由其它事證來說服法官你就是當事人。 哈哈,會不會有人辯說,名字都寫了幾十年了,還會打錯,顯非當事人。
3.最大的爭議點在,我又不是換人搭而「改名」,是名字key錯,修正名字;本質上就是我本人搭呀,沒有黃牛票性質存在呀。我記得我訂台虎時,還要輸入護照號碼,及身分字號等,連棧友也說了很多可以識別是不是黃牛票的問題。 先不管名字錯幾個字.....其實從購票系統上其他搭乘資訊 就可以判斷是否就是某某某本人要搭乘 所以虎航在這個case 閉著眼睛認定當事人就是轉讓取得 確實有失公允
廉價航空我吃過很多次虧了, 2018年6月3日我在瓜地馬拉遇到火山爆發機場關閉, 6月4日下午13:00後的航班其他航空公司都有正常起飛, 唯獨 Interjet 15:00 飛墨西哥(我在墨西哥轉機到洛杉磯)的航班被取消, 還通知改到7天後, 要退票也不給退, 我另外購買的旅遊保險也不賠(4個小時內沒有其他航空公司有航班才賠)碰到這種事只能自認倒楣, 另外花2萬購買達美航空到洛杉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