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小孩在國外旅行的問題~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的文件?

發布時間: 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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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各位, 如果我在停留德國90天的期間,要帶2歲半的小孩至其他歐洲地區旅遊,我查了外交部,上面說 「倘攜未滿14歲的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必須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的文件」~~~請問這個文件是指什麼呢?是指台灣的戶口名簿之類的文件嗎?

1.英文戶籍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一、申請書 二、當事人親自申請:當事人本人及被申請人(含戶長及戶內人口)等之中華民國護照及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委託申請: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經委託人簽名蓋章之委託書,及前項所稱相關人員之中華民國護照代為申辦。 四、規費每張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收費15元)。 謄本(戶政事務所) 2.如果單獨帶去 可以多準備一份經公證的英文配偶同意書(備而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