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ube.chinatimes.com/20180402002562-261410 近幾年廉價航空興起,是不少民眾出國旅遊的新選擇,去年更是有高達902萬人次搭乘。但廉航經售出後並不能辦理退費,曾有民眾因故取消機票,法官認定航空公司沒有託運行李也沒服務到該民眾,判航空公司須退還2900多元。民航局也表示會了解個案,做為未來退費空間的參考。 廉航網站不時會有機票促銷,打著「便宜」招牌,推出來回日本萬元有找,不少民眾爭相搶購。有名蘇姓男子花了9千多元購買日本到台北的機票,兩週前想取消但航空公司卻「不給退費」,因此鬧上法院。最後法官認定蘇男未使用到託運行李等服務,要求廉航退回2900多元費用,也成為國內首件廉航「退費成功」的案例。 廉航雖然機票優惠但規則嚴苛,促銷的優惠票價通常不包含選位、託運費、服務費,若是想要更改,費用甚至高於機票本身。再者也可能遇到突然停航的狀態,也必須由消費者自己想辦法。另外常見糾紛還有航班延遲未提前通知民眾、促銷期間訂單爆量、網路訂票系統扣款異常等問題,民眾若要搶便宜搭廉航,恐需先弄懂規則,避免臨時反悔、修改,得不償失
廉航退票「全額沒收」不合理? 法官:需退附加服務
發布時間: 2018-04-02應該說 法官認為加買的服務得退 就像機場稅這種
感覺難 連改到下午班次 都要重買託運了
應該說 法官認為加買的服務得退 就像機場稅這種 機場稅只是航空公司先向乘客代收機場費用。以前搭過,有些機場,機票是不含機場稅,須另付機場稅,才能搭乘。 法官認定乘客不搭乘,屬違約,航空公司收的金額全部不退還,違約金過高,並不合理。 這說明該法官見解是:航空公司的乘運契約條款不利於消費者,有失契約雙方對等公平原則。 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違約金該如何訂定,才能確保市場的機制,又符合雙方對等公平?
機場稅只是航空公司先向乘客代收機場費用。以前搭過,有些機場,機票是不含機場稅,須另付機場稅,才能搭乘。 法官認定乘客不搭乘,屬違約,航空公司收的金額全部不退還,違約金過高,並不合理。 這說明該法官見解是:航空公司的乘運契約條款不利於消費者,有失契約雙方對等公平原則。 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違約金該如何訂定,才能確保市場的機制,又符合雙方對等公平? 判決書內容似乎並非如此, 不應該誤導。
判決書內容似乎並非如此, 不應該誤導。 我還沒看該判決書, 那只是我的意見。 我只是佩服該消費者,賠償金額並不多,願意花時間去打官司,多數人認為不可能成功的事。
機場稅只是航空公司先向乘客代收機場費用。以前搭過,有些機場,機票是不含機場稅,須另付機場稅,才能搭乘。 法官認定乘客不搭乘,屬違約,航空公司收的金額全部不退還,違約金過高,並不合理。 這說明該法官見解是:航空公司的乘運契約條款不利於消費者,有失契約雙方對等公平原則。 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違約金該如何訂定,才能確保市場的機制,又符合雙方對等公平? 你引述的新聞中有說 "最後法官認定蘇男未使用到託運行李等服務,要求廉航退回2900多元費用" 其實是這樣子 機場稅只是一種最常見的例子 也是最好退到手的
你引述的新聞中有說 "最後法官認定蘇男未使用到託運行李等服務,要求廉航退回2900多元費用" 其實是這樣子 機場稅只是一種最常見的例子 也是最好退到手的 機場稅本來就不是航空公司的收入,類似公司代扣勞健保。有多收,本就該退還。 曾在香港機場向航空公司申請退機場稅。 航空公司也是全額照退,沒收手續費。只是要花時間排隊。 行李託運方面,本就是航空收入之一。站在企業經營的角度,No show, 本就是違約,違約金不該收嗎?如果全數金金額沒入並不合理,那該收多少呢?還是像判決一樣,1/3 等看看該事件後,主管機關會不會規範如何退費的準則?
機場稅本來就不是航空公司的收入,類似公司代扣勞健保。有多收,本就該退還。 曾在香港機場向航空公司申請退機場稅。 航空公司也是全額照退,沒收手續費。只是要花時間排隊。 行李託運方面,本就是航空收入之一。站在企業經營的角度,No show, 本就是違約,違約金不該收嗎?如果全數金金額沒入並不合理,那該收多少呢?還是像判決一樣,1/3 等看看該事件後,主管機關會不會規範如何退費的準則? 一直都沒有3/1這樣 而是加買的服務退還 就像你買了機上餐 那餐可以帶走吧 我可以在機場等你送出來 更何況還有是否一位多賣的情況 文章都說了 "因此鬧上法院。最後法官認定蘇男未使用到託運行李等服務,要求廉航退回2900多元費用,也成為國內首件廉航「退費成功」的案例。" 另外9000多買的LCC 也不算便宜了
就像你買了機上餐 那餐可以帶走吧 我可以在機場等你送出來 消費者在網上訂餐,航空公司會準備。餐點有易腐敗的特性,隔餐食, 易有衛生之虞,No show,航空公司應直接倒掉處理。 如要航空公司退還所謂未使用到的服務,將全部餐點金額給消費者,這不合理。 但,消費者已事先通知航空公司取消,未使用到的服務,航空公司要全數沒入也不合理。
這篇記者的報導加入記者個人的解讀,才跑出1/3的字樣。這其實有誤導讀者之嫌,是台灣媒體的一慣作風 判決書如下: 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32號 1. 事實 原告在106年1月12日透過tripsta訂購香草航空4月2日自日本返台的機票,於3月20日在香 草航空官網取消機票。 原告支付tripsta新台幣16,497元,香草航空實際收取金額(換算)為新台幣9,114元 2.被告 香草航空在台總代理萬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3.判決 (1)針對原告主張,尚有加購行李托運費用,此項托運權利遭剝奪,被告不為退費,並 不合理。法院表示: a. 取消機票不予退費之約定,應認係民法第250條第1項違約金性質。 b. 本件原告取消機票不履行債務而解除契約,其已支付之價金,香草航空固非不得依前 開約定沒收充為違約金; …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 至於是否相當, 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 形,以為斟酌 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 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 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 院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院考量香草航空等廉價航空公司,藉由壓低各類營運 成本,諸如退售票服務之人事成 本等,提供優惠之低廉機票價格,故其退票限制相較一般機票為嚴格,尚屬合理, 惟本件票價尚包含行李托運及服務費用【依原告透過第三方平台付款金額,機位費用、服 務費用、行李費用各為新臺幣(以下同)12,409.42元、704.47元(80元+624.47 元)、 3,383.26元,合計16,497.15元(見本院卷第4頁) 】,該等費用所占比例約四分之一, 原告並未實際使用該 運送服務,航空公司當可節省此部分營運成本,暨考量社 會經濟狀 況等,認香草航空所得收取之違約金(依前述為 9,114元)應核減為6,200元為適當。 依前揭說明,本件超過核減部分即2,914元(計算式:9,114元-6,200元), 已無違約金 債權之存在,仍屬原告繳付之價金,應得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訴請返還。 (2)被告公司為香草航空在臺總代理,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該退票款,尚屬有據。 3.本件原告起訴請求16,497元,裁判費一千元,判決結果被告負擔其中十分之二 ---------------- 網友評論: → court0043: 本來想批評那個判決亂寫,寫到最後才發現問題出在購票 04/02 23:13 → court0043: 人網路上辦退票,然後被接受了。結果原本是購票人受領 04/02 23:13 → court0043: 遲延、航空公司完全不用退,變成了雙方合意解除契約, 04/02 23:13 → court0043: 這樣不退費的條款因而變成違約金之預定。這樣看來法官 04/02 23:13 → court0043: 沒判錯,是航空公司系統設定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