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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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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O沒有居歐權, 入境歐盟國家走EU道,入境時不蓋章是移民官員疏失, 在BRITISH HONGKONG論壇上很多人肉測試機,上面很多分享討論. http://www.britishhongkong.com/cgi-bin/bhk/YaBB.pl?board=BNO_XP X X X 有 一篇 由“陶傑”(曹捷)撰寫 的 文稿 ,值得 大家 看一看 的 --------- http://hj8850.blog.163.com/blog/static/569437572009111402133689/ 該篇 文稿 中 ,有 以下 的“述說”--------- (一)「聰明的小老鼠,會自己顧自己,悄悄的閃身潛逃出去,因為神不知、鬼不覺。 BNO的漏洞,道理也一樣,悄悄開溜,跑得一個是一個。歐洲冷門的小鎮,官員心地善良,品性純樸,從來沒見過狡獪鑽營的中國人。三五年之後,看見寧靜的阿爾卑斯山下多了幾處喧嘩的唐人街,才會發覺上了當,但那時, BNO已經偷渡過去三五萬,再也趕不回來。」 (二)「只有最蠢最蠢的小老鼠,才會把漏洞公開,拉着歐盟和英國人的衫尾,叫他們清楚「交代」。歐洲雖與英國不和,對黃禍的看法是一致的,你既迫他「表態」,他當然名正言順給你塞洞關門。」 (三)「許多事情,因為敏感,只可以悄悄做,不要公開問,更不要「澄清」,在大陸辦事,持 BNO潛逃歐洲,一樣道理。一條生路,就此堵死,香港人不會搞政治,蠢得很。」 :-$(Y);-)8o|(||)(*)(C)(F)(@):-P(co)(O)(})(ap)<:o)(L)(M)(A)

BNO沒有居歐權, 入境歐盟國家走EU道,入境時不蓋章是移民官員疏失, 在BRITISH HONGKONG論壇上很多人肉測試機,上面很多分享討論. http://www.britishhongkong.com/cgi-bin/bhk/YaBB.pl?board=BNO_XP X X X 嚴格而言 ,就算 在 《 里斯本條約 》中 , 已經“否定”了 BN(O)PASSPORT 的“居歐權”了 啦 !!! 但 至於 ,“某些個別”的“歐盟成員國家”, ( 例如 // 丹麥 、芬蘭 、挪威 、荷蘭 、德國 、波蘭 、羅馬尼亞 等地 ), 會 視 BN(O)PASSPORT 為“正式英籍護照”看待 , 可以 立即 取得 當地 的“無限制居留”或“長期居住”的 資格 ! 其“原因”或“問題”, 可能 出自“某些個別”的“歐盟成員國家”境內 之“個別地方政府部門”的“作業”和“處理”方式 , 而 所“產生”出來 的“個別例子”吧 ? ! (B):^)(8)(A)(M)(Z)(Y):-$(so)<:o)(pl)(})(L)(ap):-P(O)(co)(C)

除卻 在 入境 英國 、愛爾蘭 、法國 時 ,“不能”使用“EU”通道 過關 之外 ; 在 入境“其他歐盟成員國家”時 ,同樣 會 被 視為“EU”的 一份子 ! 另外 ,“某些個別”的“歐盟成員國家”, ( 例如 // 丹麥 、芬蘭 、挪威 、荷蘭 、德國 、波蘭 、羅馬尼亞 等地 ), 更 視 BN(O)PASSPORT 為“正式英籍護照”看待 , 可以 立即 取得 當地 的“無限制居留”或“長期居住”的 資格 ! <:o)(co):-P(I)(ap)(@)(S)(X)(^)(T)(au):-O(ip)(D):-)(K)(E)({) BNO沒有居歐權, 入境歐盟國家走EU道,入境時不蓋章是移民官員疏失, 在BRITISH HONGKONG論壇上很多人肉測試機,上面很多分享討論. http://www.britishhongkong.com/cgi-bin/bhk/YaBB.pl?board=BNO_XP

X X X 如果 說到“歐盟國家”方面 , 自從 由 2006 年 1 月 26 日 開始 , BN(O)PASSPORT “全面”獲得“所有歐盟成員國家”方面 給予“免簽證”之後 , 確實 是 比起 HKSAR PASSPORT 好用 得多 了 啦 !!! 除卻 在 入境 英國 、愛爾蘭 、法國 時 ,“不能”使用“EU”通道 過關 之外 ; 在 入境“其他歐盟成員國家”時 ,同樣 會 被 視為“EU”的 一份子 ! 另外 ,“某些個別”的“歐盟成員國家”, ( 例如 // 丹麥 、芬蘭 、挪威 、荷蘭 、德國 、波蘭 、羅馬尼亞 等地 ), 更 視 BN(O)PASSPORT 為“正式英籍護照”看待 , 可以 立即 取得 當地 的“無限制居留”或“長期居住”的 資格 ! <:o)(co):-P(I)(ap)(@)(S)(X)(^)(T)(au):-O(ip)(D):-)(K)(E)({) 對喔!看來 BNO 在歐洲來說,的確在出入境上是很方便! 甚至在某些歐盟國家更可有居留權!

據聞,BNO 比"香港特區護照" 在進出外國,尤其是歐洲方面, 較方便和較少遇上麻煩!是嗎? 而且,"香港特區護照"也偶有 被發現有假的情況! X X X 如果 說到“歐盟國家”方面 , 自從 由 2006 年 1 月 26 日 開始 , BN(O)PASSPORT “全面”獲得“所有歐盟成員國家”方面 給予“免簽證”之後 , 確實 是 比起 HKSAR PASSPORT 好用 得多 了 啦 !!! 除卻 在 入境 英國 、愛爾蘭 、法國 時 ,“不能”使用“EU”通道 過關 之外 ; 在 入境“其他歐盟成員國家”時 ,同樣 會 被 視為“EU”的 一份子 ! 另外 ,“某些個別”的“歐盟成員國家”, ( 例如 // 丹麥 、芬蘭 、挪威 、荷蘭 、德國 、波蘭 、羅馬尼亞 等地 ), 更 視 BN(O)PASSPORT 為“正式英籍護照”看待 , 可以 立即 取得 當地 的“無限制居留”或“長期居住”的 資格 ! <:o)(co):-P(I)(ap)(@)(S)(X)(^)(T)(au):-O(ip)(D):-)(K)(E)({)

X X X ( 1 )“九七前”的“C.I.”,經已“變成”今天 的 《 香港特區護照 》了 啦 !!! ( 2 )但是“D.I.”,不管 是“九七前”或 是“九七後”,仍然 是 那本“D.I.”啊 !!! WOW ~ ~ ~ !!! 據聞,BNO 比"香港特區護照" 在進出外國,尤其是歐洲方面, 較方便和較少遇上麻煩!是嗎? 而且,"香港特區護照"也偶有 被發現有假的情況!

看來, 以 "免簽証" 的情況來說,97 前的 CI 比現在的 DI 在旅遊上,的確有多少許的方便啦! X X X ( 1 )“九七前”的“C.I.”,經已“變成”今天 的 《 香港特區護照 》了 啦 !!! ( 2 )但是“D.I.”,不管 是“九七前”或 是“九七後”,仍然 是 那本“D.I.”啊 !!! WOW ~ ~ ~ !!!

X X X ( 1 )“九七前”,當時 的“老移民”所 持用 的《 香港身份證明書 》(C.I.), 分別 可以“免簽證”旅遊“南韓”、“新加坡共和國”、“南非”這 三個 地方 ! ( 2 )“九七後”,現在 的“新移民”所 持用 的《 香港簽證身份書 》(D.I.), 只 可以“免簽證”旅遊“馬爾代夫”、“澳門特區”這 兩個 地方 而已 ! 看來, 以 "免簽証" 的情況來說,97 前的 CI 比現在的 DI 在旅遊上,的確有多少許的方便啦!

其實,持有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的免簽國家主要 是亞洲熱門的國家。不錯啊!有南韓,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等國! 感覺上好像比97前部份香港人只持有 CI 的免簽國家多一点啊! X X X ( 1 )“九七前”,當時 的“老移民”所 持用 的《 香港身份證明書 》(C.I.), 分別 可以“免簽證”旅遊“南韓”、“新加坡共和國”、“南非”這 三個 地方 ! ( 2 )“九七後”,現在 的“新移民”所 持用 的《 香港簽證身份書 》(D.I.), 只 可以“免簽證”旅遊“馬爾代夫”、“澳門特區”這 兩個 地方 而已 !

基於 《 中華民國護照 》 與 《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 有着 “ 根本性 ” 的 “ 不同 ” 之處 ! 因此 ,在 有關 《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 的 “ 免簽證 ” 方面 的 資料 ,的確 是 較為“匱乏” ! 現將 《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 的 “ 部份” 較為 肯定 的 “ 入境待遇 ” 資料 列舉 如下 --------- ( A ) 免簽證 --------- 一 、南韓 ,免簽證入境 停留九十天 。 二 、澳門特區 ,免簽證入境 停留三十天 。 三 、馬爾代夫 ,免簽證入境 停留三十天 。 四 、馬來西亞 ,免簽證入境 停留十四天 。 五 、新加坡共和國 , 1. 如從 “ 機場 ” 入境 ,免簽證入境 停留三十天 ; 2. 若從 “ 陸路 ” 或 “ 碼頭 ” 入境 ,免簽證入境 停留十四天 。 ( 在 入境 新加坡共和國 的 時候 ,其 《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 需 備有 七個月以上 效期 的 “ 臨人字入出國許可 ” , 方獲 放行 !) ( B ) 落地簽證 --------- 一 、泰國 ,落地簽證 停留十五天 。 二 、柬埔寨 ,落地簽證 停留三十天 。 :-)(D)(^)(au)(8)(A):-O(ip)(X)(S)(pi)(K)(E)({)(M)(G);-)(||) 其實,持有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的免簽國家主要 是亞洲熱門的國家。不錯啊!有南韓,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等國! 感覺上好像比97前部份香港人只持有 CI 的免簽國家多一点啊!

基於 《 中華民國護照 》 與 《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 有着 “ 根本性 ” 的 “ 不同 ” 之處 ! 因此 ,在 有關 《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 的 “ 免簽證 ” 方面 的 資料 ,的確 是 較為“匱乏” ! 現將 《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 的 “ 部份” 較為 肯定 的 “ 入境待遇 ” 資料 列舉 如下 --------- ( A ) 免簽證 --------- 一 、南韓 ,免簽證入境 停留九十天 。 二 、澳門特區 ,免簽證入境 停留三十天 。 三 、馬爾代夫 ,免簽證入境 停留三十天 。 四 、馬來西亞 ,免簽證入境 停留十四天 。 五 、新加坡共和國 , 1. 如從 “ 機場 ” 入境 ,免簽證入境 停留三十天 ; 2. 若從 “ 陸路 ” 或 “ 碼頭 ” 入境 ,免簽證入境 停留十四天 。 ( 在 入境 新加坡共和國 的 時候 ,其 《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 需 備有 七個月以上 效期 的 “ 臨人字入出國許可 ” , 方獲 放行 !) ( B ) 落地簽證 --------- 一 、泰國 ,落地簽證 停留十五天 。 二 、柬埔寨 ,落地簽證 停留三十天 。 :-)(D)(^)(au)(8)(A):-O(ip)(X)(S)(pi)(K)(E)({)(M)(G);-)(||)

同意啊!政策不斷改變!而又正如妳第四點所提到的人 既有華僑身分證明書,又同時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而又考慮 移民台灣的僑民會是寥寥可數! 因為符合上述合資格的僑胞 很少! X X X ( 1 ) 在"九七前" ,有 某部份 的"香港僑民" ,本身 是 持有《 中華民國護照 》的 ! ( 2 ) 但在 1997 年 5 月 19 日 至 2014 年 2 月 9 日 期間, 這 接近 長達 十七年 的 日子 裡 , "香港僑民"是"不獲接納"辦理"臨人字入出國許可" 的 ! 而 這群"香港僑民"所 持有 的《 中華民國護照 》便 形同"廢照" ! ( 3 ) 在 過去 ,這群"香港僑民"如果 要 赴 台灣 的話 , 仍需 與"其他香港居民"那樣 ,要 辦理"入台證" 、"落地簽證" 、"電子簽證"等等 手續 ! ( 4 ) 2014 年 2 月 10 日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駐"香港事務局"說 收到"修例"的 通知 , "香港僑民"可獲"接納"辦理"臨人字入出國許可" ,可以"直接"持用《 中華民國護照 》進出 台灣境內 ! 從 這刻 開始 ,這群"原具香港僑民身份"的 人士 ,才"重新恢復"原來 應有 的"完整華僑身份"啊 !!!

X X X 有些 事情 ,本身 就 已經"存在" ,只是 有些人"不便"說出 而已 ! ( 1 ) 在 2010 年 的 時候 ,已經 有 台灣 的 報章 報導 , 有 不少 香港居民 以"三年期"多次有效 的《 入台證 》"長居"台灣 的 事例 ! ( 2 ) 在 2013 年 的 六月份 開始 , 台灣當局 已經 部署"逐步"收緊 香港居民 在 台灣"長期停留"與及"居留"的 資格 和 要求 ! ( 3 ) 至於 說到"放寬"《 華僑身份證明書 》的 持有人 可以 辦理《 中華民國護照 》, 與及 可以 藉着"長期在台灣合法停留" ,而 取得"居留權"、甚至"戶籍" ! 不過 是"兌現"在"九七前"所 作出 的"承諾" , "避免"不必要 的"決律訴訟"而已 ! ( 4 ) 更何況 ,持有《 華僑身份證明書 》、而又辦理《 中華民國護照 》、 甚至 選擇"移居台灣"的 人數 ,本身 就是"少之又少" 啊 !!! 同意啊!政策不斷改變!而又正如妳第四點所提到的人 既有華僑身分證明書,又同時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而又考慮 移民台灣的僑民會是寥寥可數! 因為符合上述合資格的僑胞 很少!

香港居民用投資方式申請台灣居留,看來越加收緊啦! 真的可能是上文所提到的原因吧! X X X 有些 事情 ,本身 就 已經"存在" ,只是 有些人"不便"說出 而已 ! ( 1 ) 在 2010 年 的 時候 ,已經 有 台灣 的 報章 報導 , 有 不少 香港居民 以"三年期"多次有效 的《 入台證 》"長居"台灣 的 事例 ! ( 2 ) 在 2013 年 的 六月份 開始 , 台灣當局 已經 部署"逐步"收緊 香港居民 在 台灣"長期停留"與及"居留"的 資格 和 要求 ! ( 3 ) 至於 說到"放寬"《 華僑身份證明書 》的 持有人 可以 辦理《 中華民國護照 》, 與及 可以 藉着"長期在台灣合法停留" ,而 取得"居留權"、甚至"戶籍" ! 不過 是"兌現"在"九七前"所 作出 的"承諾" , "避免"不必要 的"決律訴訟"而已 ! ( 4 ) 更何況 ,持有《 華僑身份證明書 》、而又辦理《 中華民國護照 》、 甚至 選擇"移居台灣"的 人數 ,本身 就是"少之又少" 啊 !!!

港澳居民存款送台灣居留權政策正式宣佈「廢除」( 轉載 ) --------- 2014 年 6 月 10 日 // 星期二 ( 大陸地區 網易 ) 一 、 移居台灣 延伸思考 支持改例的官方意見是這樣的:「這樣的改變是參酌世界各地區的移民制度,為避免難以預期的衍生性人口,以及提高投資移民帶來的經濟效益。」但實際上,「港澳同胞」以往獲另眼相看,乃是歷史遺留的問題:內戰後,不少親國民黨的華人通過香港移居台灣,而香港曾有數目龐大的「親國」人口,台灣也積極吸引來自香港的學生到台讀書;而且直到今天,以「港資」身份投資台灣,依然跟「陸資」享有不同待遇。加上港澳和台灣享有相⋯⋯近價值觀,居住較易融合,就像新加坡在「九七前」一度大舉吸納在香港的「親西」移民,也基於同一前設。 問題是在香港特區「當家作主」之後,大陸地區人民不難先通過「香港居民」身份再移居台灣。雖然台灣規定「陸資」持有三成以上股權的「港資」也定義為「陸資」,但也開始有「港資公司」由代表大陸資金的「新香港人」持有。凡此種種,都令台灣當局擔心給港澳的優惠,成了兩岸關係的漏洞。 反對修例的意見則認為,修例變相放棄多年來支持「中華民國」的香港居民,特別是居港「親國」舊部,而且對台灣原來希望吸納的對象(價值觀相近的香港居民)也不公平、更打擊其士氣,因為不少香港華僑拿中華民國護照只為得到「逃生門」,不一定打算現在定居,連這門檻也提高,未免不人道。 於是,有人想到以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劃線,此前獲得香港居留權的「舊香港人」應享原有移民待遇,新例只適用於「新香港人」。 但如果這樣劃線,除了可能帶來所謂「外部勢力分化香港」的麻煩,也涉及「港資」的問題:要是日後「港資」的優惠被修改(相信這是早晚的事),無論「舊香港人」的公司是否不受此限,都會帶來爭議。何況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取得台灣「華僑身份證明書」的「舊香港人」,已是享有不同待遇(香港特區在「當家作主」之後,香港居民已不能申請「華僑身份證明書」)。 修例還是通過了,取消「存款送台灣居留權」的政策。 另外,亦將「香港華僑」與其他所謂的「一般香港居民」作劃分(然而華僑有其他途徑移居台灣,不贅)。 同時亦暗示台灣當局正在對「嶄新的兩岸關係」重新評估和部署,「中華民國」亦沒有必要再去理會所謂的「舊香港人」了。 二 、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沿革: 台內移字第1030952142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匯入等值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存款,存款滿一年,附有外匯銀行證明者,而可辦理居留、定居之原有規定,立即正式宣佈「廢除」。 香港居民用投資方式申請台灣居留,看來越加收緊啦! 真的可能是上文所提到的原因吧!

港澳居民存款送台灣居留權政策正式宣佈「廢除」( 轉載 ) --------- 2014 年 6 月 10 日 // 星期二 ( 大陸地區 網易 ) 一 、 移居台灣 延伸思考 支持改例的官方意見是這樣的:「這樣的改變是參酌世界各地區的移民制度,為避免難以預期的衍生性人口,以及提高投資移民帶來的經濟效益。」但實際上,「港澳同胞」以往獲另眼相看,乃是歷史遺留的問題:內戰後,不少親國民黨的華人通過香港移居台灣,而香港曾有數目龐大的「親國」人口,台灣也積極吸引來自香港的學生到台讀書;而且直到今天,以「港資」身份投資台灣,依然跟「陸資」享有不同待遇。加上港澳和台灣享有相⋯⋯近價值觀,居住較易融合,就像新加坡在「九七前」一度大舉吸納在香港的「親西」移民,也基於同一前設。 問題是在香港特區「當家作主」之後,大陸地區人民不難先通過「香港居民」身份再移居台灣。雖然台灣規定「陸資」持有三成以上股權的「港資」也定義為「陸資」,但也開始有「港資公司」由代表大陸資金的「新香港人」持有。凡此種種,都令台灣當局擔心給港澳的優惠,成了兩岸關係的漏洞。 反對修例的意見則認為,修例變相放棄多年來支持「中華民國」的香港居民,特別是居港「親國」舊部,而且對台灣原來希望吸納的對象(價值觀相近的香港居民)也不公平、更打擊其士氣,因為不少香港華僑拿中華民國護照只為得到「逃生門」,不一定打算現在定居,連這門檻也提高,未免不人道。 於是,有人想到以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劃線,此前獲得香港居留權的「舊香港人」應享原有移民待遇,新例只適用於「新香港人」。 但如果這樣劃線,除了可能帶來所謂「外部勢力分化香港」的麻煩,也涉及「港資」的問題:要是日後「港資」的優惠被修改(相信這是早晚的事),無論「舊香港人」的公司是否不受此限,都會帶來爭議。何況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取得台灣「華僑身份證明書」的「舊香港人」,已是享有不同待遇(香港特區在「當家作主」之後,香港居民已不能申請「華僑身份證明書」)。 修例還是通過了,取消「存款送台灣居留權」的政策。 另外,亦將「香港華僑」與其他所謂的「一般香港居民」作劃分(然而華僑有其他途徑移居台灣,不贅)。 同時亦暗示台灣當局正在對「嶄新的兩岸關係」重新評估和部署,「中華民國」亦沒有必要再去理會所謂的「舊香港人」了。 二 、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沿革: 台內移字第1030952142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匯入等值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存款,存款滿一年,附有外匯銀行證明者,而可辦理居留、定居之原有規定,立即正式宣佈「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