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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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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直接聯合去法院告旅行社(不用花錢請律師,只要開庭看誰有空,一個代表去就可以了),省下爭論的時間。當然,旅行社的態度也變得比較主動。 當然不管升不升級,近期不建議出國。 【健康】 感染風險高很多 還是呼籲:這段期間注意防疫,畢竟感染新型肺炎是大家不樂見的,雖然目前有人確診後恢復並解除居家檢疫,但有無【後遺症】也是我們所擔憂der~ 【金錢】 這是很主觀的看法: (給您參考) 1.取消旅程浪費錢。 2.取消旅程當作買安全。 3.堅持旅程不浪費錢。 4.堅持旅程不當作買安全。 【結論】 金錢,努力打拼,一定還會再有。 健康,如果生病了,有時候再怎麼努力治療,還是病了。 如果方便,請公佈旅行社名稱, 這波疫情,見識到多家旅行社的 ❛服務態度❜ ,列為拒絕往來。 旅遊本是一件愉快的事, 卻被搞成烏煙瘴氣。

我們是直接聯合去法院告旅行社(不用花錢請律師,只要開庭看誰有空,一個代表去就可以了),省下爭論的時間。當然,旅行社的態度也變得比較主動。 當然不管升不升級,近期不建議出國。 【健康】 感染風險高很多 還是呼籲:這段期間注意防疫,畢竟感染新型肺炎是大家不樂見的,雖然目前有人確診後恢復並解除居家檢疫,但有無【後遺症】也是我們所擔憂der~ 【金錢】 這是很主觀的看法: (給您參考) 1.取消旅程浪費錢。 2.取消旅程當作買安全。 3.堅持旅程不浪費錢。 4.堅持旅程不當作買安全。 【結論】 金錢,努力打拼,一定還會再有。 健康,如果生病了,有時候再怎麼努力治療,還是病了。 加油 期待等法院判決後 再回來分享 感謝

我們是直接聯合去法院告旅行社(不用花錢請律師,只要開庭看誰有空,一個代表去就可以了),省下爭論的時間。當然,旅行社的態度也變得比較主動。 當然不管升不升級,近期不建議出國。 【健康】 感染風險高很多 還是呼籲:這段期間注意防疫,畢竟感染新型肺炎是大家不樂見的,雖然目前有人確診後恢復並解除居家檢疫,但有無【後遺症】也是我們所擔憂der~ 【金錢】 這是很主觀的看法: (給您參考) 1.取消旅程浪費錢。 2.取消旅程當作買安全。 3.堅持旅程不浪費錢。 4.堅持旅程不當作買安全。 【結論】 金錢,努力打拼,一定還會再有。 健康,如果生病了,有時候再怎麼努力治療,還是病了。 取消浪費錢,更何況不是扣合約的5%,10%而是外加以上。旅行社說機票是航空公司拿的,所以航空公司也是很硬,飯店則有很多狀況,但是我總覺得消費者要看到合約真實內容是不明不容易的。沒有確切取消或預約時間。機位也是。

原本3/25歐洲團已確定成團,但因疫情升級的關係(目前二級)團員都退光光,旅行社於今日告知無法出團,可是卻要我們負擔相關費用(國際機票退票手續費、歐洲國內班機、歐洲國內火車、相關門票費用),我們並無主動要求取消行程,請問這樣求償費用是合理的嗎? 補充:已付訂4萬/人,旅行社告知將從訂金裡扣除求償的費用 我們是直接聯合去法院告旅行社(不用花錢請律師,只要開庭看誰有空,一個代表去就可以了),省下爭論的時間。當然,旅行社的態度也變得比較主動。 當然不管升不升級,近期不建議出國。 【健康】 感染風險高很多 還是呼籲:這段期間注意防疫,畢竟感染新型肺炎是大家不樂見的,雖然目前有人確診後恢復並解除居家檢疫,但有無【後遺症】也是我們所擔憂der~ 【金錢】 這是很主觀的看法: (給您參考) 1.取消旅程浪費錢。 2.取消旅程當作買安全。 3.堅持旅程不浪費錢。 4.堅持旅程不當作買安全。 【結論】 金錢,努力打拼,一定還會再有。 健康,如果生病了,有時候再怎麼努力治療,還是病了。

天啊,我現在才知道即使由旅行社取消,消費者仍要部分負擔費用?! 是呀。合約是保障旅行社的。

天啊,我現在才知道即使由旅行社取消,消費者仍要部分負擔費用?!

所以就是不只五趴的意思。但是版主說他們是保證出團,這點除非寫在合約書裡,不然還是旅客賠。 所以導致以後不敢参團。 成團跟保證出團是不一樣的。 成團只是代表到達最低人數, 但不代表一定會出團。 無論是成團或出團, 都可以註記在契約上, 若旅行社的海報廣告行程單有,也算, 他是屬於契約的一部分。

有簽的話 依三樓所言,契約內容辦理。 旅行社先賠5%, 其餘要單據。 所以就是不只五趴的意思。但是版主說他們是保證出團,這點除非寫在合約書裡,不然還是旅客賠。 所以導致以後不敢参團。

我們是有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的,謝謝 依三樓所言,契約內容(二級)辦理。 旅行社先賠5%, 其餘旅行社要提供單據。

原本3/25歐洲團已確定成團,但因疫情升級的關係(目前二級)團員都退光光,旅行社於今日告知無法出團,可是卻要我們負擔相關費用(國際機票退票手續費、歐洲國內班機、歐洲國內火車、相關門票費用),我們並無主動要求取消行程,請問這樣求償費用是合理的嗎? 補充:已付訂4萬/人,旅行社告知將從訂金裡扣除求償的費用 很不幸的告訴你,合理。五月底才出發,沒疫情也付訂金三萬拿不回。

近日因疫情,出現多篇退費爭議,卻未提供是否已簽訂*** 旅遊契約。 有就以契約內容處理, 否則依民法249條。 退費的運作方式不同! 我們是有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的,謝謝

3085641 仔細看看二級的處理辦法吧,不是只有旅客可以取消,旅行社也可以取消的 順便在下方放條文給你知道,第15條是第14條的延續,所以旅行社有權扣除必要費用後補償5%給你,必要費用=台灣旅行社已幫你付出去無法拿回的費用(EX:國際機票退票手續費、歐洲國內班機、歐洲國內火車、相關門票費用),這筆金額絕對可觀,因為歐洲景點/住宿/餐幾乎都是出發前要先預訂付款不給取消的,所以只要旅行社能提出單據證明,那就可收取 第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第十五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5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您們提的這些其實我們都了解.也在初期都有遇到 .但必須先說明我們都經由品保跟觀光局那邊確認過.今年這樣一個突發性疫情的大爆發 .延燒的情況跟疫情的走項 實在無法預設 所以很多針對已經成團但礙於團員因考量身心.或工作...等不同因素關係 團員人數的控管...以無法再用正常非疫情的情況下遵循 .因為疫情關系.旅遊業者是無法控管人數. 所以僅能採取走回按等級條款來辦理. 也就是期盼業者能依詢條款來協助消費者降低損失為原則並提前能提供配套方式來辦理 我將您的回覆回給旅行社,以上是旅行社的回覆..... 要以等級條款來辦理,要去的國家目前2級,看來旅行社就是要拖到疫情越來越嚴重升到3級才要做後續的處理......

看看這則台北市政府精選的案例說明,請盡量看全文,貼上來的只是節錄 https://www.legalaffair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A705EB47174870DF&sms=EECFEBE195BB50E3&s=64701A44760163DC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因業者的問題而導致行程取消,業者應該賠償違約金;相對的,若簽約後是消費者自己取消行程,消費者也要付違約金。但依交通部的說明,因人數不足而取消出團,是因報名不踴躍或旅客報名後取消等市場供需的變化,並不是旅行社所樂見或所能控制的,也不是能怪業者之事由,所以不適用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的規定。未達組團最低人數而旅行社取消出團,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旅行社可解除契約,但是應該在預定出發之7日前通知消費者,並退回所有費用(扣除簽證費用或規費)或讓消費者轉團,如果太晚通知或沒有通知,以致旅客受損害,消費者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消費者於報名旅遊行程時,要特別注意已報名人數,或等確定成團再付訂簽約,才能減少無法成團的風險,如果很擔心業者會臨時通知取消的話,最好報名「保證出團」的行程,而且要記得請業者在契約上註明保證出團,才能保障自身權益。也建議業者多多體諒消費者難得的假期,如果遇到報名人數不足的時候,不要等到法規最低要求的期限(在出發7日前)才通知消費者,應該要盡快聯繫消費者並確認是否等待或協調轉團,避免消費者安排不及,白白浪費假期又跟業者起爭議。 近日因疫情,出現多篇退費爭議,卻未提供是否已簽訂*** 旅遊契約。 有就以契約內容處理, 否則依民法249條。 退費的運作方式不同!

原本3/25歐洲團已確定成團,但因疫情升級的關係(目前二級)團員都退光光,旅行社於今日告知無法出團,可是卻要我們負擔相關費用(國際機票退票手續費、歐洲國內班機、歐洲國內火車、相關門票費用),我們並無主動要求取消行程,請問這樣求償費用是合理的嗎? 補充:已付訂4萬/人,旅行社告知將從訂金裡扣除求償的費用 3085641 仔細看看二級的處理辦法吧,不是只有旅客可以取消,旅行社也可以取消的 順便在下方放條文給你知道,第15條是第14條的延續,所以旅行社有權扣除必要費用後補償5%給你,必要費用=台灣旅行社已幫你付出去無法拿回的費用(EX:國際機票退票手續費、歐洲國內班機、歐洲國內火車、相關門票費用),這筆金額絕對可觀,因為歐洲景點/住宿/餐幾乎都是出發前要先預訂付款不給取消的,所以只要旅行社能提出單據證明,那就可收取 第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第十五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5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看看這則台北市政府精選的案例說明,請盡量看全文,貼上來的只是節錄 https://www.legalaffair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A705EB47174870DF&sms=EECFEBE195BB50E3&s=64701A44760163DC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因業者的問題而導致行程取消,業者應該賠償違約金;相對的,若簽約後是消費者自己取消行程,消費者也要付違約金。但依交通部的說明,因人數不足而取消出團,是因報名不踴躍或旅客報名後取消等市場供需的變化,並不是旅行社所樂見或所能控制的,也不是能怪業者之事由,所以不適用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的規定。未達組團最低人數而旅行社取消出團,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旅行社可解除契約,但是應該在預定出發之7日前通知消費者,並退回所有費用(扣除簽證費用或規費)或讓消費者轉團,如果太晚通知或沒有通知,以致旅客受損害,消費者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消費者於報名旅遊行程時,要特別注意已報名人數,或等確定成團再付訂簽約,才能減少無法成團的風險,如果很擔心業者會臨時通知取消的話,最好報名「保證出團」的行程,而且要記得請業者在契約上註明保證出團,才能保障自身權益。也建議業者多多體諒消費者難得的假期,如果遇到報名人數不足的時候,不要等到法規最低要求的期限(在出發7日前)才通知消費者,應該要盡快聯繫消費者並確認是否等待或協調轉團,避免消費者安排不及,白白浪費假期又跟業者起爭議。

原本3/25歐洲團已確定成團,但因疫情升級的關係(目前二級)團員都退光光,旅行社於今日告知無法出團,可是卻要我們負擔相關費用(國際機票退票手續費、歐洲國內班機、歐洲國內火車、相關門票費用),我們並無主動要求取消行程,請問這樣求償費用是合理的嗎? 補充:已付訂4萬/人,旅行社告知將從訂金裡扣除求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