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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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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內容

簽證效期和停留效期是兩回事 前者是你可以進入美國的時間 後者是你可以留在美國的時間 這種情形通常可以用原簽證入境,但最後三個月因為美簽已過期,所以你不能出國旅行,只能合法的留在美國,直到DS-2019結束日+一個月緩衝期。 如果你不喜歡這樣,或是你最後兩個月想要出美國旅行,那麼你就只能去AIT重辦一個美簽($$$) 有疑問的話可以寫email給AIT,他們會答覆

目前我已拿到我及家人的J1/J2 Visa,有效期限為2012/4/15~2012/10/4,與原本申請Visa時隨附之DS-2019開始及結束日期相同。 但主辦單位現在有意延緩計畫之開始日期到2012/6/15,結束日期則為2012/12/14,他們答應要寄新的DS-2019表格過來(僅變更日期,SEVIS No.及計畫項目不變),是否持新的DS-2019給簽證官員簽屬即可? 亦或是要重新辦理簽證($$$......) (新的結束時間超過現有Visa有效期限2個月,所以1個月的grace period也不夠用) 請有經驗的前輩不吝指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