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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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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內容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供參。

如題,今天為了要申請購票證明報旅遊津貼, 打了很~~~~~~~久的客服終於打進去虎航(真的打很久!!!!), 虎航客服人員說從6/15開始, 索取這個證明須收取服務費用,單人一段航程100, 所以雙人去回就是"400"... ... 當下覺得有點疑惑, 只是要個收據而且你們也不是掛號寄給我只是寄個mail給我自己印而已, 也要收這樣的費用!? 虎航客服表示虎航主動提供的資料已經夠用於申請報帳, 也就是訂位確認信、itinery那些印一印去報就夠用了,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所以額外申請收據須加收費用。 現在就看公司會計認不認這個, 不認的話就乖乖花錢去申請收據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