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停效日起若干年內申請復效

發布時間: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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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年內(不得低於二年),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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