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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年內(不得低於二年),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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