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業會計法 74 條」標籤,搜尋引擎有相關的訊息討論:
第74 條- 商業會計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第74 條.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缺少字詞: gl= | 必須包含以下字詞:gl=商業會計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第5 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 ...缺少字詞: gl= | 必須包含以下字詞:gl=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四條(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