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 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發布時間: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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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17-全國法規資料庫但依第十四條規定同時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無庸換發或補發其喪失國籍許可證書。

第一項第二款身分證明文件為戶籍資料者,由戶政機關代查。

缺少字詞: gl= | 必須包含以下字詞:gl=國籍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包括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合法居留期間。

申請人以下列各款事由之一為 ...缺少字詞: gl= | 必須包含以下字詞:gl=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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