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發布時間: 202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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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14-4-全國法規資料庫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 ...缺少字詞: gl= | 必須包含以下字詞:gl=所得稅法§14-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法 105.07.27 修正之第 43-3、43-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14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 ...缺少字詞: gl= | 必須包含以下字詞:gl=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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