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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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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