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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急難紓困(原馬上關懷)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區公所或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缺少字詞: gl= | 必須包含以下字詞:gl=訂定「桃園市急難救助辦法」。
第2 條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3 條申請急難救助之受理、訪查、審查、核定、發給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委由區公所執行。
缺少字詞: gl= | 必須包含以下字詞:gl=桃園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