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手提行李攜帶電池,化妝品小試用包,備用感冒藥

發布時間: 2011-05-20
推薦指數: 3.010人已投票

大家好, 由於第一次去德國,想請教各位幾個問題 1目前有新規定說 備用鋰離子電池超過100瓦特-小時但不超過160瓦特-小時可手提攜帶上機,或者是裝置在 儀器(機器)內可手提攜帶上機或託運行李。每個人不可攜帶超過兩個備用電池上機。 另一個又說 含有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之可攜式電子裝置 1.做為個人使用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如手錶、計算機、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及錄影機 等。備用電池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如放置原廠之包裝中、於電極上貼上絕緣膠帶或個別 放入塑膠保護袋中),且僅限放置於手提行李中。 2.鋰電池須符合以下規範: (1)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其鋰含量不超過2公克; (2)鋰離子電池不得超過100瓦特-小時。 假設裝置在相機1個電池,然後再帶2個備用的,算超過規範嗎?這樣總共會是3個 另外也無法確定鋰含量&有無超過100瓦特-小時,我帶的只是一般的相機電池, 應該不會違規吧 2請教如果要送朋友金屬的項鍊,直接放托運行李ok嗎 3手提行李規定說攜帶化妝品要用100ml容器裝,那如果是那種一小包一小包的試用包,每包頂多1~3ml,是否就直接放在透明塑膠夾鍊袋即可 4帶的備用感冒藥連同處方籤一起用藥袋裝起來就可以放手提行李了嗎 謝謝各位的指教

請問您是否推薦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