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局頒訂之旅遊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為至少1日

發布時間: 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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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向交通部觀光局詢問結果,全文如下... 您107年3月22日的電子郵件詢問旅遊定型化契約書是否有7日審閱期,及7日內訂金是否可要求退回一案,經交本部觀光局說明如下: 一、經查本部觀光局頒訂之旅遊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為至少1日,如您業向旅行社繳付訂金,可依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有關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之規定向旅行社辦理解約退費。 二、另您如因行前解約與旅行社發生消費爭議,可向本部觀光局(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電話:02-23491500)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臺北巿民權東路2段9號5樓、電話:02-25995088)申訴。 謝謝您的來信。祝您 健康快樂! 部長 賀陳旦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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