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爭議

發布時間: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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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報名1080228日本5日遊,個人沒有簽旅行契約書,也未提供護照英文名字,團費29000,已收訂金5000,若12/4告知旅行社要取消,需要被扣錢嗎?

請問各位大大 報名1080228日本5日遊,個人沒有簽旅行契約書,也未提供護照英文名字,團費29000,已收訂金5000,若12/4告知旅行社要取消,需要被扣錢嗎? 雙方約定之事, 自行協商。 與旅行契約書內容,毫無干係。

樓上根本亂扯 契約之成立原則上並無要式性亦即口頭承諾也是契約之一種,書名與否僅是方便證明兩造契約之方式。 惟若契約上載明需書面始生效力則當因當事人之特約排除契約不要式性,兩周前就是靠這款幫朋友要回3W多,對造是某投顧公司,原只想退1W多 或找有無能撤回意思表示之法條

樓上根本亂扯 契約之成立原則上並無要式性亦即口頭承諾也是契約之一種,書名與否僅是方便證明兩造契約之方式。 惟若契約上載明需書面始生效力則當因當事人之特約排除契約不要式性,兩周前就是靠這款幫朋友要回3W多,對造是某投顧公司,原只想退1W多 或找有無能撤回意思表示之法條 口頭承諾是契約型式的一種, 與觀光局公告旅遊契約書有何干係?

重點在兩造契約有無要式性懂嗎? 若約定要式契約單純口頭約定本不生效力 誰跟你契約只有一種,又誰跟你說所有旅行契約之條款皆相同。 簡單說若A.B之契約條款載明兩造之契約生效時點係雙方做成書面始生效力則未做成書面前的口頭承諾有生效力嗎?私法自治契約自由懂?

重點在兩造契約有無要式性懂嗎? 若約定要式契約單純口頭約定本不生效力 誰跟你契約只有一種,又誰跟你說所有旅行契約之條款皆相同。 簡單說若A.B之契約條款載明兩造之契約生效時點係雙方做成書面始生效力則未做成書面前的口頭承諾有生效力嗎?私法自治契約自由懂? 既不成書,發生問題不自行協商? 不然 ?|-)

請問版主,你在台灣購買任何東西或服務, 你有聽過如果買方要取消還可以要求賣方退回訂金這種事嗎?

如果不扣錢, 那訂金意義在哪?

如果不扣錢, 那訂金意義在哪? 付了訂金後, 依照旅行契約的內容,旅行社在出發7天前通知不出團, 就不必擔負任何賠償責任, 只要歸還訂金即可! 我也想知道訂金的意義在哪裡?

付了訂金後, 依照旅行契約的內容,旅行社在出發7天前通知不出團, 就不必擔負任何賠償責任, 只要歸還訂金即可! 我也想知道訂金的意義在哪裡? 契約有寫買方出發7天前取消可以要求退訂金嗎? 我狂笑ing

契約有寫買方出發7天前取消可以要求退訂金嗎? 我狂笑ing 不只訂金,連旅費都要繳! 簽訂契約真的要小心......

►以下為依照觀光局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規定:旅客辦理解約,應賠償旅行社的費用,因解約時間的不同而有差異,愈早通知,賠償愈少,其賠償標準如下表: 旅客通知解約的時間 旅客賠償旅行社的費用 旅遊開始前31日以前 旅遊費用的10% 旅遊開始前21日至30日以內 旅遊費用的20% 旅遊開始前2日至20日以內 旅遊費用的30% 旅遊開始前1日 旅遊費用的50%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 旅遊費用的100% (若依以上標準後)但旅行社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舉例如: 若團體機票為包機(日本立山包機...)方式,無論何時取消,一般均要先收取全額機票款15000元,旅行社超出訂金之費用另向旅客申請. (因此若您交付10000元訂金,則至少要先補足機票差額5000元) *旅遊費用計算的%(百分比率)為以您的團費全額,並非以您的訂金. 版主妳可退回2100元新台幣。 自己權益.自己要去查.爭取。 繳了訂金就是契約生效.依契約走。

►以下為依照觀光局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規定:旅客辦理解約,應賠償旅行社的費用,因解約時間的不同而有差異,愈早通知,賠償愈少,其賠償標準如下表: 旅客通知解約的時間 旅客賠償旅行社的費用 旅遊開始前31日以前 旅遊費用的10% 旅遊開始前21日至30日以內 旅遊費用的20% 旅遊開始前2日至20日以內 旅遊費用的30% 旅遊開始前1日 旅遊費用的50%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 旅遊費用的100% (若依以上標準後)但旅行社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舉例如: 若團體機票為包機(日本立山包機...)方式,無論何時取消,一般均要先收取全額機票款15000元,旅行社超出訂金之費用另向旅客申請. (因此若您交付10000元訂金,則至少要先補足機票差額5000元) *旅遊費用計算的%(百分比率)為以您的團費全額,並非以您的訂金. 版主妳可退回2100元新台幣。 自己權益.自己要去查.爭取。 繳了訂金就是契約生效.依契約走。 坦克大, 口頭契約, 旅遊契約, 兩者不同! 我手邊的這篇文章寫得很清楚, 發生糾紛處理的方式也不一樣! 2629593

謝謝指正!! 拿出實際條文來論述.讓事情更清楚!! 原來我也N年的事似而非。

謝謝指正!! 拿出實際條文來論述.讓事情更清楚!! 原來我也N年的事似而非。 你的計算方式是正確的 他已繳付定金,雖尚未簽約,但依照民法249條來說是成立的,樓上回文拍的內容是未付訂金未簽約的狀況,已付定金未簽約是下方沒拍到的部分才是答案

付了訂金後, 依照旅行契約的內容,旅行社在出發7天前通知不出團, 就不必擔負任何賠償責任, 只要歸還訂金即可! 我也想知道訂金的意義在哪裡? 其實不必這麼仇視,這是定型化契約代表內容是有經過討論的 若旅行社7天前通知不出國要負擔賠償責任的話,那誰還敢賣行程 同一個城市至少有三套不同的行程再配上各出發日,每家航空公司的開票時間又不相同 更極端的例子是,若今天旅客在出發前31天取消,但此團只有20人報名,他一次取消了10位,那請問原本成團的這團該不該通知其他旅客取消,或是再努力看看能不能收到人呢 其實把7天改成30天前通知對旅行社也沒甚麼大不了的,頂多就是每團都取消叫旅客挪團或改期罷了,不同的規則有不同的玩法,但受影響的都是旅客本身

政府有訂國外旅遊契約應記載事項,直接形成契約的內容,不論是口頭契約或契約書皆受其拘束 注意的點是如果可歸責旅行業者不能成行,業者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是機場航空公司當地發生動亂等因素,應該不算是旅行業者的責任 還有機票和其他作業費用,業者可以舉證按實際支出費用求償,不受到下面百分比限制。如果機票還沒訂,應該按照下面基準的百分比給旅行社就好 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旅行業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旅行業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旅客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旅客已繳之旅遊費用。 前項情形,旅行業怠於通知者,應賠償旅客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旅行業已為第一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旅客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旅客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旅客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十三、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觀光局定型化契約只要在旅客交付訂金後就會生效受到保障、而觀光局只規範出團前旅行社必須和旅客簽訂定型化契約、所以只要您交了訂金24小時後、契約罰則就開始生效!因為有鑑賞期24小時的關係!建議您可以和旅行社委婉拜託看是否能代賣、補救取消費用

建議三年內不要參團 自由行就好 三年後 沒倒 再評估 看旅行社 能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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