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大陸人申請台灣護照及旅行證的想法

發布時間: 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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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1980年9月10日通過並實行,第三條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此條文造成非常多的海外人士許多心理上的決擇,因為事業上要在海外發展,但又因為家庭在中國,一但放棄中國國籍會在生活上與心理上造成很大的傷害與不便.在此我想到了一個既可以加入外國國籍卻又可以合法保留中國國籍的辦法,提供給大家參考。 中華民國(臺灣)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說到: 第十八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 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 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 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二、 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 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 女。 三、 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 教或人道之特殊考慮。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 檔: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 還。 三、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第一 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大陸地區人士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後,馬上就可以向臺灣駐外辦事處申請中華民國海外護照,留學生或在海外勞務者只要連續居留兩年以上(720天),或是離開中國大陸地區4年以上,均可申請,其申請的中華民國海外護照有效期為3年。 大陸地區海外人士取得臺灣海外護照的好處: 1. 可合法保留中國國籍及海外國籍,成為雙重國籍的公民. 2. 臺灣護照可前往60多個國家免簽或落地簽證(美國關島及北馬群島除外) 取得臺灣海外護照後如何返回中國大陸? 取得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後可以向各地的中國大使館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做為返回中國大陸的旅行證件,其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內可多次無限制的出入中國大陸並居留。 申請了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可以前往臺灣定居或旅遊嗎? 持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在台無戶籍人士欲前往臺灣旅遊及定居,需事先向臺灣駐外辦事處申請,每次停留時間為3個月,可延期一次。 附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843.htm 2. 中華民國護照條例細則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3007&ctNode=368&mp=1 3. 中華民國國民適用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前往之國家或地區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335&ctNode=270&mp=1 4. 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http://big5.fmprc.gov.cn/gate/big5/www.fmcoprc.gov.hk/chn/lsfw/zgrzj/t140231.htm 5. 申請入台許可證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url_disno=20

这个贴子里谈到了一些,http://lkcn.net/bbs/index.php?showtopic=161126 A.看了大家的讨论 主要在于入籍之后不能合法的免签去中国的问题 我实践了一个合法的方法 不过似乎麻烦点 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大陆居民在海外呆满4年或者取得永久居留权2年 就可以申请 中华民国(台湾)护照 在第三国有永久居留权的 中华民国(台湾)护照持有人 可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年有效 不限次入境 不限拘留时间 出入境不验第三国签证(事实上 旅行证无法获取任何第三国签证) 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 换发 不可延期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中国的人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享受外国人或台湾人待遇 我去年申请了旅行证 回国了两次 没有任何麻烦 不过据同事讲 她出境时被要求出示中华民国(台湾)护照 中华民国(台湾)是承认双重国籍的 所以在入籍其他国家之后不用担心护照没有 最后 补充一句 现在据说背页加盖'新'字样的中华民国(台湾)护照 不给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了 所以想这么办的要提早行动了 因为根据'大陆居民在海外呆满4年或者取得永久居留权2年'得到的中华民国(台湾)护照背页加盖'新'字样 要1年之后才换发没有盖'新'字样普通护照 ----------------- B.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中华民国护照,名义上是“叛国投敌”。呵呵。为什么这么说?申请中华民国护照后,要放弃并上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于你没中国护照了,失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凡是“叛国投敌”成功的,具有外籍,例如英国国籍者等,申请中华民国护照,法律上是可行的。但是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是不可行的。为什么? A,以上面各位大侠给的链接,和我的理解,申请中华民国护照,会另外在中华民国护照上加一条,“侨居”。等于不享有台湾居住权,没有台湾户籍,就是个旅行证件而已。能去台湾住和工作吗?我想不行吧。 B, 我想大多数英籍华人的意思是想申请台胞证。但是没有台湾户籍,等于没有台湾身份证。只有旅行证件,即“中华民国护照”者,而没有台湾身份证,是申请不到台胞证的。请参见: http://www.ctshk.com/zhengjian/taiwan.htm 备注,这个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近似,要有当地户籍,才会有身份证,有身份证才能申请。申请回乡证,台胞证需要身份证,而不是用护照,不能用旅行证件。理由很简单,护照是出国用的,台湾人,港澳人理论上是中国人,不看护照,看身份证。

田野风, 我想请问海外大陆居民换领中华民国护照后,大陆地区所发护照需要缴销,是不是连户口都要一起缴销阿?此外,如果把大陆护照缴销后,我换领了外国国籍后(美国),用美国护照申请大陆签证时候需要提供以前的大陆护照,这样我就提供不了了?你遇到过这种问题吗?

这个真的假的喔??????哈哈..到底具体的流程怎么样啊

This is hilarious~~ I wrote a letter to a Taiwan Consulate. LOL

我寫信去問外交部 現在過了處理時間都還沒回信 編號 分類 處理時效 來信日 處理時限 C090900052 行政法令之查詢 第二級/五天內 20090914 20090922 處理歷程 20090915 0007處理中心將信件分文,並寄發通知信給寄信人。承辦機關:領務局 20090916 0021承辦單位已選擇承辦此信件。承辦機關:領務局 承辦人員太忙了,處理時限到9/22而已,今天24了還沒回我信....

收到回復了........... 不過..............整個回答讓我感覺很Orz.................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領一字第0985141504號 您好: 您本(98)年9月14日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敬悉。所詢關於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經本部許可得持用我國護照問題,說明如下: 一、 依據護照條例第9條規定:「普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另,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規定,於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得經我駐外館處轉請本部依護照條例第9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我國護照: 1、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2、旅居海外4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2年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2年或已生有子女者。 3、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 二、因此,旅居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除須符合上揭細則第1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外,尚須有第3款特殊考量之情形,該項特殊考量須經駐外館處轉請本部審認許可後,始可持用中華民國護照。 敬祝 健康如意                      外交部 敬啟

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 ^^^^^^^^^^^^^^^^^^^^^^^^^^^^^^^^^^^^^^^^^ 總之不歡迎一般旅外大陸人士申請就對了!!

看到外交部给你的回信,再加上结合了一下中华民国护照法修订版的内容,看来确实如此,只要在国外取得永久居民2年以上就可以换领民国护照了。至于提到的旅居海外4年以上,这个就不研究了,至少可以肯定拿到绿卡,并且连续居住2年以上就可以申请了。关于 ‘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侨务、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我认为这个应该不难达到,你只要向民国政府表达你信奉三民主义,志愿为民国经济做贡献,在海外宣传民国,帮助海外民国华侨,或者/并且再加上个什么宗教组织,在海外拿给高学历等等,我觉得民国肯定欢迎这样优秀的人。 (以上是我个人分析)我觉得在申请的时候只要递交这些应该没有问题吧! ‘笨笨的’,你拿到海外永久居留了吗?

看到外交部给你的回信,再加上结合了一下中华民国护照法修订版的内容,看来确实如此,只要在国外取得永久居民2年以上就可以换领民国护照了。至于提到的旅居海外4年以上,这个就不研究了,至少可以肯定拿到绿卡,并且连续居住2年以上就可以申请了。关于 ‘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侨务、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我认为这个应该不难达到,你只要向民国政府表达你信奉三民主义,志愿为民国经济做贡献,在海外宣传民国,帮助海外民国华侨,或者/并且再加上个什么宗教组织,在海外拿给高学历等等,我觉得民国肯定欢迎这样优秀的人。 (以上是我个人分析)我觉得在申请的时候只要递交这些应该没有问题吧! ‘笨笨的’,你拿到海外永久居留了吗? 我本人是台灣出生的,但是在居留海外時遇到不少大陸同學都有面臨雙重國籍的痛苦, 前陣子在逛Forumosa討論區時發現,他們提到可以這樣子做,所以就去查了一下相關法規, 寫了本篇的文章,不過看到外交部的回文,真的是..... 他們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侨务、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 政治=你是大陸政治家移居海外的嗎? 經濟=你是移居海外的億萬富翁? 社會=你是知名人士? 教育=你是移居海外的名教授? 科技=你有諾貝爾獎嗎? 文化=你是知名作家或藝術家嗎? 體育=你是世界級的運動選手嗎? 僑務=你在外國僑界做會長嗎? 宗教=你是達賴等的世界宗教人士嗎? 人道=你是被中共迫害嗎? 以上是我對此條文的"特殊考量"的理解,有幾個人符合18條之1跟之2後能有此條件??? 明天我會再發信去問,到底發過幾本新字護照給海外大陸人士,叫他們做個統計表, 以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侨务、宗教或人道為由做出統計! FORUMOSA討論區:http://www.forumosa.com/taiwan/viewforum.php?f=66

还有个问题,我突然意识到:即使可以换成中华民国护照,但之后还是有很多问题啊! 比如:永久居民卡的国籍记录肯定是PR China, 待换成民国护照后,还需要换永久居民卡的国籍信息?改成R.China? 而且护照号码也需要更改阿!如果不更改的话,在申请加入加拿大国籍的时候,移民局验证身份就对不上了! 此外,如二楼说的,持民国护照申请个中华人民国和国旅行证就可以回国了,可回来的时候,在加拿大海关是用加拿大护照入境吧(台湾护照没有免签),可这样加拿大护照上没有当时出境记录或者进入别国记录,这样可行吗?

他们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侨务、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 政治=你是大陆政治家移居海外的吗? 经济=你是移居海外的亿万富翁? 社会=你是知名人士? 教育=你是移居海外的名教授? 科技=你有诺贝尔奖吗? 文化=你是知名作家或艺术家吗? 体育=你是世界级的运动选手吗? 侨务=你在外国侨界做会长吗? 宗教=你是达赖等的世界宗教人士吗? 人道=你是被中共迫害吗? 如果按照你说的这个标准,我一个都达不到!呵呵!

我再發的信給外交部如下: =========================================================== 您好,今日收到貴部回覆公文"部授領一字第0985141504號"中說到,符合護照條例細則18條之 三、 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 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小弟還有幾個疑問 1.請問貴部特殊考量之標準為何?請依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理由做出舉例. 2.自護照條例細則修增18條後至今年8月份,共有多少海外大陸人士申請成功? 3.請列出申請成功之人士依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理由 依年份做出各項統計表. 請貴部勞心解答,謝謝 ========================================================== 有任何進度我會再向各位報告! 投書外交部編號" 編號 C090900115 "

还有个问题,我突然意识到:即使可以换成中华民国护照,但之后还是有很多问题啊! 比如:永久居民卡的国籍记录肯定是PR China, 待换成民国护照后,还需要换永久居民卡的国籍信息?改成R.China? 而且护照号码也需要更改阿!如果不更改的话,在申请加入加拿大国籍的时候,移民局验证身份就对不上了! 此外,如二楼说的,持民国护照申请个中华人民国和国旅行证就可以回国了,可回来的时候,在加拿大海关是用加拿大护照入境吧(台湾护照没有免签),可这样加拿大护照上没有当时出境记录或者进入别国记录,这样可行吗? 轉換護照時台灣的辦事處肯定會發出一份文件證明,收回你的PRC PASSPORT #,及改發ROC PASSPORT #,憑此文件向加拿大移民局申請更改楓葉卡,不過詳細要問加拿大移民局! 加拿大跟台灣都承認雙重國籍,你離開加拿大後要用什麼護照入境到其他國家,他管不著,那是你的自由!! 只要你有誠實報稅就好~~ 我本身也是拿2本護照,出入移民局時如果有疑問,就拿出另一本護照給他看,之前前往其他國家是使用該護照的. 完全沒有問題

哇,你问的问题很具体阿,不知道外交部要多久才可以回复了!不过回复期待中!

如果按照你说的这个标准,我一个都达不到!呵呵! 我已經寫信去問了,要他說明這些條件的標準為何 別擔心,不說明就問他此統計資料是否是機密文件, 如果不是的話就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來申請調閱.... 民主國家行事要透明化.......不透明我找外交委員會的立法委員來處理 不提政治,就此打住

編號 分類 處理時效 來信日 處理時限 C090900115 行政法令之查詢 第二級/五天內 20090924 20091002 處理歷程 20090925 0007處理中心將信件分文,並寄發通知信給寄信人。承辦機關:領務局

剛接到外交部電話 一直問我為什麼要問這些.... 講了後承辦人員直接說了 18條這個法律是擺好看的 新字護照只發給民運人士+奧運金牌(我猜是陳靜),總數量在個位數 所以~~以上辦法行不通! 放棄吧!!

第七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定大陆地区人民旅居国外者,包括在国外出生,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但不含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内: 一、取得当地国籍者。 二、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并领有我国有效护照者。 前项所称旅居国外四年之计算,指自抵达国外翌日起,四年间返回大陆地区之期间,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其有逾三十日者,当年不列入四年之计算。但返回大陆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怀胎七月以上或生产、流产,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未逾二个月。 二、罹患疾病而离开大陆地区有生命危险之虞,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未逾二个月。 三、大陆地区之二亲等内之血亲、继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大陆地区死亡,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未逾二个月。 四、遇天灾或其它不可避免之事变,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未逾一个月。

我也期待中,这样的话,偶就很有想法了

有趣, 我写信给新西兰的ROC代表处, 还没有得到回复呢~

有趣, 我写信给新西兰的ROC代表处, 还没有得到回复呢~ which email address had you used to send? obviously the ROC Taipei office in Aucland has shut down their website and shifted to combine with the foreign affairs website. I doubt the web published email contacts shown previously is still valid. ([email protected]) however, if you do have queries about applying to enter Taiwan region, you could add my msn to provide some details to you. [email protected]

外交部网站上有所以驻外机构联系方式。

which email address had you used to send? obviously the ROC Taipei office in Aucland has shut down their website and shifted to combine with the foreign affairs website. I doubt the web published email contacts shown previously is still valid. ([email protected]) however, if you do have queries about applying to enter Taiwan region, you could add my msn to provide some details to you. [email protected] 我是发到[email protected] 这个email address:-#

我是发到[email protected] 这个email address:-# 我已經跟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確認過了 依護照條例細則18條所發出的新字護照只有個位數 其對象為1989年64民運人士及奧運金牌得主 該法條目前只是擺在那邊好看的,基本上申請都會被打回票 請大家可以不用再去問了!

Alright then, never mind. But it's quite an interesting stuff to discover.

寄信者:外交部 收信者:XXX 副本收信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部授領一字第0985141990號 X先生您好: 您本(98)年9月24日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敬悉。所詢關於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經本部許可得持用我國護照問題,經查目前並未針對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第3款所列各事項訂立一定之審核標準,必須視個案不同情況個別審核決定,之前例如六四民運人士及代表我參加奧運選手均曾獲得許可,惟此等案件並未另為建檔管理,爰無相關統計數據可資提供,尚請諒察。 敬祝 健康如意                      外交部 敬啟

如果大陆人到了和台湾建交的国家然后掉了护照怎么办?

如果大陆人到了和台湾建交的国家然后掉了护照怎么办? 如同臺灣在非邦交國一樣會設立所謂的經濟貿易辦事處一樣,可以辦理中國護照的申請補發。 比如:中國與巴拿馬並無建立外交關係,所以中國在巴拿馬沒有大使館,中國外交部則以設立駐巴拿馬貿易發展辦事處作為“非外交”用途的有關單位。

如同台湾在非邦交国一样会设立所谓的经济贸易办事处一样,可以办理中国护照的申请补发。 比如:中国与巴拿马并无建立外交关系,所以中国在巴拿马没有大使馆,中国外交部则以设立驻巴拿马贸易发展办事处作为“非外交”用途的有关单位。 看来比去北美政治避难的难度还要大(U)

寄信者:外交部 收信者:XXX 副本收信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部授領一字第0985141990號 X先生您好: 您本(98)年9月24日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敬悉。所詢關於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經本部許可得持用我國護照問題,經查目前並未針對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第3款所列各事項訂立一定之審核標準,必須視個案不同情況個別審核決定,之前例如六四民運人士及代表我參加奧運選手均曾獲得許可,惟此等案件並未另為建檔管理,爰無相關統計數據可資提供,尚請諒察。 敬祝 健康如意                      外交部 敬啟 能不能把[中華民國憲法]的"自由權利"裡的"人民平等",[三民主義]搬出來...

我已經跟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確認過了 依護照條例細則18條所發出的新字護照只有個位數 其對象為1989年64民運人士及奧運金牌得主 該法條目前只是擺在那邊好看的,基本上申請都會被打回票 請大家可以不用再去問了! 歧視國民的感覺哦...違憲哦..

全世界只有剩下中國跟英國會有這個問題 明明是公民,但沒有居留權...... 該怎麼說呢? 不合現代社會的法律規定?? 舊時代遺留下來的燙手山芋?

我已經跟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確認過了 依護照條例細則18條所發出的新字護照只有個位數 其對象為1989年64民運人士及奧運金牌得主 該法條目前只是擺在那邊好看的,基本上申請都會被打回票 請大家可以不用再去問了! 之前沒有發現這個論壇,但是我今天剛剛去了台北駐墨爾本經濟文化辦事處。就是請他們依照第十八條幫我辦理民國護照。 開始不是很順利,但是最終還是讓我填了申請表,複印了我的澳洲護照,收走了以前的大陸護照。還要了兩張照片。説要請示上級部門,下周再聯繫我。 本來還抱有很大希望的,看了你的答覆,覺得也沒什麼希望可言了。。。

這個貼子裏談到了一些,http://lkcn.net/bbs/index.php?showtopic=161126 A.看了大家的討論 主要在於入籍之後不能合法的免簽去中國的問題 我實踐了一個合法的方法 不過似乎麻煩點 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大陸居民在海外呆滿4年或者取得永久居留權2年 就可以申請 中華民國(台灣)護照 在第三國有永久居留權的 中華民國(台灣)護照持有人 可以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年有效 不限次入境 不限拘留時間 出入境不驗第三國簽證(事實上 旅行證無法獲取任何第三國簽證) 但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只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申請 換發 不可延期 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入境中國的人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不享受外國人或台灣人待遇 我去年申請了旅行證 回國了兩次 沒有任何麻煩 不過據同事講 她出境時被要求出示中華民國(台灣)護照 中華民國(台灣)是承認雙重國籍的 所以在入籍其他國家之後不用擔心護照沒有 最後 補充一句 現在據説背頁加蓋'新'字樣的中華民國(台灣)護照 不給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了 所以想這麼辦的要提早行動了 因為根據'大陸居民在海外呆滿4年或者取得永久居留權2年'得到的中華民國(台灣)護照背頁加蓋'新'字樣 要1年之後才換發沒有蓋'新'字樣普通護照 ----------------- B.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名義上是“叛國投敵”。呵呵。為什麼這麼説?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後,要放棄並上繳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於你沒中國護照了,失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二,凡是“叛國投敵”成功的,具有外籍,例如英國國籍者等,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法律上是可行的。但是申請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是不可行的。為什麼? A,以上面各位大俠給的連結,和我的理解,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會另外在中華民國護照上加一條,“僑居”。等於不享有台灣居住權,沒有台灣戶籍,就是個旅行證件而已。能去台灣住和工作嗎?我想不行吧。 B, 我想大多數英籍華人的意思是想申請臺胞證。但是沒有台灣戶籍,等於沒有台灣身份證。只有旅行證件,即“中華民國護照”者,而沒有台灣身份證,是申請不到臺胞證的。請參見: http://www.ctshk.com/zhengjian/taiwan.htm 備註,這個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近似,要有當地戶籍,才會有身份證,有身份證才能申請。申請回鄉證,臺胞證需要身份證,而不是用護照,不能用旅行證件。理由很簡單,護照是出國用的,台灣人,港澳人理論上是中國人,不看護照,看身份證。 請問你是通過照條例細則18條辦理的中華民國護照嗎?還是只是從理論上分析? 因為我看到笨笨的原帖,如下: (作者: 笨笨的 (原帖) 我已經跟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確認過了 依護照條例細則18條所發出的新字護照只有個位數 其對象為1989年64民運人士及奧運金牌得主 該法條目前只是擺在那邊好看的,基本上申請都會被打回票 請大家可以不用再去問了!) 感覺好像不太可能。 之前沒有發現這個論壇,但是我今天剛剛去了台北駐墨爾本經濟文化辦事處。就是請他們依照第十八條幫我辦理民國護照。 開始不是很順利,但是最終還是讓我填了申請表,複印了我的澳洲護照,收走了以前的大陸護照。還要了兩張照片。説要請示上級部門,下周再聯繫我。 本來還抱有很大希望的,看了你的答覆,覺得也沒什麼希望可言了。。。 你是怎麼辦的?

中華民國不應該學中華人民共和國那些虛偽的政策... 如果法則是擺來好看的話...已經失去國父 三民主義 的真諦

如果大陸人到了和台灣建交的國家然後掉了護照怎麼辦? 寫郵件諮詢過,建議在有邦交關係的鄰國申請補發護照。

補發護照要等很長時間 還是直接辦旅行證回國吧

幾乎不可能拿到

看來對TW護照有興趣的不止一個人哦 去年也就這個問題亦同時咨詢過臺灣駐奧克蘭領事館及駐惠靈頓大使館,答案都是要報請外交部批准。 變相拒絕申請咯

奇怪呢*-) 您們對我們的綠色護照有興趣({) 那又為什麼要逼我們拿您們的紅色護照呢? 真真正正想不通啦?8-)

請問你是通過照條例細則18條辦理的中華民國護照嗎?還是只是從理論上分析? 因為我看到笨笨的原帖,如下: (作者: 笨笨的 (原帖) 我已經跟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確認過了 依護照條例細則18條所發出的新字護照只有個位數 其對象為1989年64民運人士及奧運金牌得主 該法條目前只是擺在那邊好看的,基本上申請都會被打回票 請大家可以不用再去問了!) 感覺好像不太可能。 之前沒有發現這個論壇,但是我今天剛剛去了台北駐墨爾本經濟文化辦事處。就是請他們依照第十八條幫我辦理民國護照。 開始不是很順利,但是最終還是讓我填了申請表,複印了我的澳洲護照,收走了以前的大陸護照。還要了兩張照片。説要請示上級部門,下周再聯繫我。 本來還抱有很大希望的,看了你的答覆,覺得也沒什麼希望可言了。。。 你是怎麼辦的? 你太厉害了,好了记得分享,我也去办理,快民国100年了,发几本护照给我们纪念纪念有何不妨,再说适用于该条例的人,人均GDP都比台湾高,对台湾没有什么坏处,BTW不知我们能不能参加侨选立法委员的投票。 不过马政府一直把我们当凯子,比如开放留学只开放那些野鸡大学,我是不报什么希望的。我觉得他们可能会因为你是澳洲人再推脱让你以外国人的身份申请。。。

这里有个案例,是被驳回的,经过个人研究“第18条”是不会实施的,因为行政人员会拿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来搪塞,殊不知大陆人民拿到外国居留权时候大多是大陆户籍是被取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也规定大陆居民拿到外国国籍将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所以法理上有大陆护照和外国护照足以证明无大陆户籍,也就不应该被《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约束,但大陆国籍法台湾可能有理由搪塞予以不承认,所以很多人还是会被假定有大陆户籍。 另外海外的台湾使馆网页中只有驻英使馆提及相关事务,并且条件苛刻。 劉浩發君 以及此贴中在澳洲做过类似申请的那位朋友或许可以解释疑惑。希望有这两位朋友进一步的消息,否则我们还是安心做外国人的,我现在手上的这本护照应该受到的国际尊重更多。 真奇怪那么多不认同中华民国的人拿着中华民国护照,而认同中华民国对中华民国有好处的人却再三被搪塞。这肯定是世界上最大的笑话。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68919&ctNode=66&mp=1 訴願決定查詢結果 案由 劉浩發君因申請護照事件 訴願人 劉浩發君 決定書字號 院臺訴字第0990096703號 日期 2010/4/29 全文 行 政 院 決 定 書   訴願人:劉浩發君 訴願人因申請護照事件,不服外交部不予核發處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以其為澳門居民,於98年4月間向我國駐紐西蘭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以下簡稱駐紐西蘭代表處)申請核發普通護照。經該代表處以訴願人持有紐西蘭護照,具有紐西蘭國籍,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已非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旅行證之澳門居民,遂於98年4月9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訴願人,不予核發護照。訴願人不服,以其於澳門出生,亦為大陸地區人民,旅居海外18年,擁有澳門護照、紐西蘭護照及葡萄牙護照,並擁有澳大利亞與歐盟國家永久居留權,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得申請核發護照;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國籍法規定,於澳門出生者亦具有我國國籍,其具有紐西蘭國籍不代表放棄我國國籍,駐紐西蘭代表處不予核發護照,並以其僅能以外國人身分申請歸化,顯然違法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按護照條例第9條規定,普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次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條規定「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第4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又內政部94年1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400762762號函釋明,香港、澳門居民如已取得外國國籍,並持有該外國護照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或持有澳門護照(或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其身分即非屬香港、澳門居民,而係為外國人。 查外交部卷附訴願人填具之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及所附澳門護照、出生證明及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紐西蘭護照等資料,訴願人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惟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紐西蘭護照,另所持葡萄牙護照係97年1月31日核發,亦非於88年12月20日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依首揭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非屬該條例所稱澳門居民甚明,自無從適用護照條例第9條但書規定申請核發普通護照,駐紐西蘭代表處否准核發訴願人護照,經核並無不當。 又政府為因應英國與葡萄牙分別結束治理港澳地區後之情況,於86年4月2日制定公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資為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之規範依據,該條例第1條第2項但書明定,除該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排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就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往來相關事項已有特別規定,則有關澳門居民身分認定事宜,自應優先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訴願人雖具有澳門永久居留權,惟非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澳門居民,亦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非屬該條例所稱大陸地區人民,即乏申領普通護照之法令依據,所訴其在澳門出生,亦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得申請核發護照云云,顯屬誤解法令,核不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德 新 委員  王 俊 夫 委員  蘇 永 富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洪 家 殷 委員  林 秀 蓮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姚 思 遠 委員  陳 猷 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即是說 ,已經成功“擁有”《 中華民國護照 》的人士 ,就算再取得多少本“外國護照”, 也是“完全没有問題”的 ! 但如果是“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已經取得其他“外國護照”或“外國旅遊證件”的話 , 那麼“上述的人士”就已經被“完全視為”作“外國人”來“處理”啦 ~ ~ ~ !!! 个人都对他们法律的理解是:行政院的解释是正确的,他的CASE只是用于有外国护照的港澳人士,不过这个案例说明《护照条例实施细则》并没有100%放样子。《两岸关系条例》好像没有牵涉到拿外国护照的大陆人,所以前面一个在澳洲申请的人案子被接受了。但被当做外国人也没有办法。 最好的申请方法就是当地绿卡+陆港澳护照申请。 其次这个东西是外交部审批,因为这是《护照条例》所指的主管机关。 争议就是对《护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解读,第十八条原文是 “在海外之大陆地区人民,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经驻外馆处转请主管 机关依本条例第九条但书规定许可后,持用普通护照: 一、已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当地无永久居留制度,须取得长期 居留资格且能继续延长居留者。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该居留权国家连续住满二年以上;或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有子 女。 三、有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侨务、宗 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 前项大陆地区人民首次申请普通护照,应备护照用照片二张及下列 文件:一、 普通护照申请书。 二、当地永久或长期居留证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验毕后退 还。 三、 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影本或身分证明文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普通护照之效期为三年以下,护照末页应加盖新字戳记。 第一 项大陆地区人民领取普通护照时,应将大陆地区所发护照缴销。” 根据我中文理解是有三类人方可以申请,而不是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前项三个条件,因为第18条最后一句话已可明确说明。否则任何人都应该上缴大陆地区护照。但现在的驻外办公室似乎会硬说这三条要同时符合。 这是驻英代表处网站原文: 大陸人士可以換領台灣護照嗎? 大陸人士旅居英國多年,已獲得英國永居身分或護照,打算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可以嗎? 大陸居民到達海外自由地區滿四年,有當地永久居留權且在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方面符合特殊考量,並經報請外交部專案許可之後,才能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如無上述情形,不能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陈静的情况应该是没有第一项条件,她好像从日本去台湾的,日本永居他应该没有那么快,但她是台人配偶,所以符合第二项,也是奥运冠军所以也符合第三项。 所以真的要碰运气的话可以打印出澳门人的案例和驻英国代表处的文字,来作证该条例仍然在实施。 再者通过中文语义方面的说明,来解释第18条只要符合三项中的一项便可,否则类似的,台湾婚姻相关的法律若存在某条款中有两项各规定男方和女方,那没有人可以同时符合法律中的每项。另外如果要同时符合这三项的话,可以反问为何要在第二项中分别写三种情况差异很大的条件,这三项完全可以写成五项。 最后可以借助《实施细则》第20条,来规避“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方面符合特殊考量”的要求。这样主管单位就无法渗入他们的“酌情权”,而必须按照《实施细则》上的规定来办理。 当申请被拒绝受理等情况发生时可以像那个澳门人一样去行政院相关部门上诉,估计是可以邮寄的。反正符合这种情况的大陆人士都聚集在北美纽澳,代表处总数也不会超过10个,这样情况多了的话,他们应该会有点压力的。

你们说的是根据“第18条”的情况,看主管部门即外交部的判定。 而我现在说的是“第20条”内容,如果他们还是法制国家的话,我不知道他们能用什么理由搪塞了。好像大家还没有讨论过通过“第20条”办理的可能8-)

法律上可以按照行政法律及行政訴訟法關係法規進行行政訴訟,建議當事人一試。一審法官即使判決敗訴,也可以有機會上訴到最後。也給今後的相關問題增加了判例參考。 [QUOTE=bill chen;2155756]这里有个案例,是被驳回的,经过个人研究“第18条”是不会实施的,因为行政人员会拿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来搪塞,殊不知大陆人民拿到外国居留权时候大多是大陆户籍是被取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也规定大陆居民拿到外国国籍将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所以法理上有大陆护照和外国护照足以证明无大陆户籍,也就不应该被《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约束,但大陆国籍法台湾可能有理由搪塞予以不承认,所以很多人还是会被假定有大陆户籍。 另外海外的台湾使馆网页中只有驻英使馆提及相关事务,并且条件苛刻。 劉浩發君 以及此贴中在澳洲做过类似申请的那位朋友或许可以解释疑惑。希望有这两位朋友进一步的消息,否则我们还是安心做外国人的,我现在手上的这本护照应该受到的国际尊重更多。 真奇怪那么多不认同中华民国的人拿着中华民国护照,而认同中华民国对中华民国有好处的人却再三被搪塞。这肯定是世界上最大的笑话。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68919&ctNode=66&mp=1 訴願決定查詢結果 案由 劉浩發君因申請護照事件 訴願人 劉浩發君 決定書字號 院臺訴字第0990096703號 日期 2010/4/29 全文 行 政 院 決 定 書   訴願人:劉浩發君 訴願人因申請護照事件,不服外交部不予核發處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以其為澳門居民,於98年4月間向我國駐紐西蘭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以下簡稱駐紐西蘭代表處)申請核發普通護照。經該代表處以訴願人持有紐西蘭護照,具有紐西蘭國籍,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已非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旅行證之澳門居民,遂於98年4月9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訴願人,不予核發護照。訴願人不服,以其於澳門出生,亦為大陸地區人民,旅居海外18年,擁有澳門護照、紐西蘭護照及葡萄牙護照,並擁有澳大利亞與歐盟國家永久居留權,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得申請核發護照;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國籍法規定,於澳門出生者亦具有我國國籍,其具有紐西蘭國籍不代表放棄我國國籍,駐紐西蘭代表處不予核發護照,並以其僅能以外國人身分申請歸化,顯然違法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按護照條例第9條規定,普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次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條規定「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第4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又內政部94年1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400762762號函釋明,香港、澳門居民如已取得外國國籍,並持有該外國護照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或持有澳門護照(或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其身分即非屬香港、澳門居民,而係為外國人。 查外交部卷附訴願人填具之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及所附澳門護照、出生證明及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紐西蘭護照等資料,訴願人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惟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紐西蘭護照,另所持葡萄牙護照係97年1月31日核發,亦非於88年12月20日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依首揭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非屬該條例所稱澳門居民甚明,自無從適用護照條例第9條但書規定申請核發普通護照,駐紐西蘭代表處否准核發訴願人護照,經核並無不當。 又政府為因應英國與葡萄牙分別結束治理港澳地區後之情況,於86年4月2日制定公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資為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之規範依據,該條例第1條第2項但書明定,除該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排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就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往來相關事項已有特別規定,則有關澳門居民身分認定事宜,自應優先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訴願人雖具有澳門永久居留權,惟非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澳門居民,亦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非屬該條例所稱大陸地區人民,即乏申領普通護照之法令依據,所訴其在澳門出生,亦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得申請核發護照云云,顯屬誤解法令,核不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德 新 委員  王 俊 夫 委員  蘇 永 富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洪 家 殷 委員  林 秀 蓮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姚 思 遠 委員  陳 猷 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你好: 因無法留言給你,只好如此, 冒昧打攪,因家人在美國,學生簽證2次不過,於1996年買了馬紹爾護照,ID,安全號.[已換照兩次],沒想到簽證第3次過了,來美國靠父親申請綠卡,等了多年父親於去年去世,移民局把我case close,現已成黑戶.夠慘吧!想要用馬紹爾護照,查說需要5年證明.才能來美國,請問如何申請 ,需要什麼文件?請幫幫忙,感激不盡!

奇怪呢*-) 您們對我們的綠色護照有興趣({) 那又為什麼要逼我們拿您們的紅色護照呢? 真真正正想不通啦?8-) 想不通嗎?那我就告訴你我的理解吧! 1.您們對我們的綠色護照有興趣 只是一部份的大陸人而已,大部分的大陸人根本就不關心,或者還沒有開化。 2.那又為什麼要逼我們拿您們的紅色護照呢? 應該是大陸的北京政府要逼的。可是北京政府根本就不能代表中國人的民意。也許能代表一部分。

想不通嗎?那我就告訴你我的理解吧! 1.您們對我們的綠色護照有興趣 只是一部份的大陸人而已,大部分的大陸人根本就不關心,或者還沒有開化。 2.那又為什麼要逼我們拿您們的紅色護照呢? 應該是大陸的北京政府要逼的。可是北京政府根本就不能代表中國人的民意。也許能代表一部分。 個人以理則學對你說法的解讀: 1. 已開化的中國國民才對綠色Taiwan護照有興趣 而大部份的中國人民是未開化的 2. 北京政府沒有民意基礎 不能代表中國人民(的想法)

個人以理則學對你說法的解讀: 1. 已開化的中國國民才對綠色Taiwan護照有興趣 而大部份的中國人民是未開化的 Right!或者說不關心 但是更正一點,不是taiwan護照,而是中華民國護照-republic of china,如果真有一天護照上的國號改成了taiwan,我估計“有興趣”的中國人回少很多。 2. 北京政府沒有民意基礎 不能代表中國人民(的想法)基本這樣 1. 已開化的中國國民才對綠色Taiwan護照有興趣 而大部份的中國人民是未開化的 Right!或者說不關心 但是更正一點,不是taiwan護照,而是中華民國護照-republic of china,如果真有一天護照上的國號改成了taiwan,我估計“有興趣”的中國人回少很多。 2. 北京政府沒有民意基礎 不能代表中國人民(的想法)基本這樣。不過任何一國政府都不可能代表所有國民的民意。

之前沒有發現這個論壇,但是我今天剛剛去了台北駐墨爾本經濟文化辦事處。就是請他們依照第十八條幫我辦理民國護照。 開始不是很順利,但是最終還是讓我填了申請表,複印了我的澳洲護照,收走了以前的大陸護照。還要了兩張照片。説要請示上級部門,下周再聯繫我。 本來還抱有很大希望的,看了你的答覆,覺得也沒什麼希望可言了。。。 請問你的護照批了嗎?

以前是搶著給海外的大陸人辦理中華民國護照,呵呵。 請看: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07-03/25/content_5893587.htm   “在宏都拉斯的華人趙泰榮説,1994年以前,所有到這裡的華僑都被發給綠皮的“中華民國護照”,否則無法在這裡居留。不過現在已非如此。 “1994年後來宏都拉斯的華人徐燕告訴記者,她是蘇州人,作為投資移民來到此地,在特古西加爾巴開了一家印刷廠。她説當初自己到特古西加爾巴的時候,已沒有人要求她把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換成“中華民國護照”。”

以前是搶著給海外的大陸人辦理中華民國護照,呵呵。 http://www.go2eu.com/bbs/viewthread.php?tid=211543 [QUOTE=恶贯满盈;] 去与台湾建交的国家, 这种护照是直接发给你的,而且当地政府只承认台湾护照. 但是这项政策听说现在已经停止实施了, 不知道消息是否准确. !! 经文处确认,这政策已经停止了

我本人是台灣出生的,但是在居留海外時遇到不少大陸同學都有面臨雙重國籍的痛苦, 前陣子在逛Forumosa討論區時發現,他們提到可以這樣子做,所以就去查了一下相關法規, 寫了本篇的文章,不過看到外交部的回文,真的是..... 他們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侨务、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 政治=你是大陸政治家移居海外的嗎? 經濟=你是移居海外的億萬富翁? 社會=你是知名人士? 教育=你是移居海外的名教授? 科技=你有諾貝爾獎嗎? 文化=你是知名作家或藝術家嗎? 體育=你是世界級的運動選手嗎? 僑務=你在外國僑界做會長嗎? 宗教=你是達賴等的世界宗教人士嗎? 人道=你是被中共迫害嗎? 以上是我對此條文的"特殊考量"的理解,有幾個人符合18條之1跟之2後能有此條件??? 明天我會再發信去問,到底發過幾本新字護照給海外大陸人士,叫他們做個統計表, 以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侨务、宗教或人道為由做出統計! FORUMOSA討論區:http://www.forumosa.com/taiwan/viewforum.php?f=66 剛打電話去問過了。 的確發過的幾本新字護照都是給政治、體育人士。 而且最後一條人道的定義是指和臺湾人结婚夫妻团聚,不是“被中共迫害”。

http://www.go2eu.com/bbs/viewthread.php?tid=211543&extra=&page=1 海外大陸人申請台灣護照及旅行證的想法

我去了臺駐外辦事處,準備了護照法中第18條的説有資料,可是辦事人員幾乎都不想多花時間在我身上,而且還説,你知道有哪些人申請成功的,如果那麼容易,符合的人多著呢,臺灣那麼小,怎麼可以,那只是一條法規罷了,實施起來非常麻煩,不然你去拿諾貝爾獎吧,等拿到後再過來申請會容易些,你們聽聽這是什麼話? 我都沒有申請的積極性了,很打擊我那麼臺灣的心情。之後工作人員又介意我先拿其他發達國家的護照然後申請就容易了,要那麼歧視嗎?我不知道真的是成一紙空文了,還是執行人員的原因。請各位前輩指點!

建議你寫信給馬英九總統, 搞不好有用喔.

哈哈!老兄,臺灣的政治相較之下看似民主,實則非也。我要是可以直接給馬英九寫信,我還要費這般週折啊。還是希望哪位前輩有什麼可以幫忙的意見説來聽聽吧!不勝感激

之前沒有發現這個論壇,但是我今天剛剛去了台北駐墨爾本經濟文化辦事處。就是請他們依照第十八條幫我辦理民國護照。 開始不是很順利,但是最終還是讓我填了申請表,複印了我的澳洲護照,收走了以前的大陸護照。還要了兩張照片。説要請示上級部門,下周再聯繫我。 本來還抱有很大希望的,看了你的答覆,覺得也沒什麼希望可言了。。。 後來怎樣了?有回覆嗎

咱们持有PRC护照的童鞋,如果你有外国绿卡,要不要ROC的护照有很大的意义?除了免签还有多少好处?是回PRC的时间多还是出国多? 其实隐含成本太大了

咱们持有PRC护照的童鞋,如果你有外国绿卡,要不要ROC的护照有很大的意义?除了免签还有多少好处?是回PRC的时间多还是出国多? 其实隐含成本太大了 對呀, 我也覺得奇怪, 就算申請到, 護照裡沒有ID No. 的ROC護照到很多國家都不能免簽, 有啥意義??

在此 ,已經 說了 不知道 多少個 N 次 啦 ! 從 2004 年 4 月 8 日 開始 , 任何“海外華人”再“不能夠”憑藉 以“具有華裔血統”為“理由”, 而 提出“首次”辦理《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的“申請”啦 ~ ~ ~ !!!

這件事需要立法訂定施行細則,簡單的說, 凡大陸中國國民因入籍他國失去PRC國籍護照,就符合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的資格認定很簡單,只要在中華民國領土出生的國民就擁有中華民國國民準身分,經查核無誤即當發給海外護照。 至於普通護照與海外版的轉換是內政問題,由內政部按戶籍法設立戶籍後,即行發給轉普通護照。未來當然是以單一護照行使為準。

其實 已經 説了 很多個 N 次 啦 !!! 自從 由 2004 年 4 月 8 日 開始 , “任何海外華人”再“不能夠”以“擁有華裔血統”為“理由”, “初次”申請《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了 啦 ~ ~ ~ !!! 至於 那些 在 2004 年 4 月 7 日 或 以前 , 經已“成功”辦理 過《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的話 ,則“不在此限”!!! 但 有些 事項 需要“高度注意”, ( 1 )就是“當事人”如果 是“同時”具有“香港居民身份”或“澳門居民身份”的話 , 則“不論”是否“擁有外國國籍”也好 ,也是“不接納”辦理“臨人字入出國許可”的“加簽手續”的 ! ( 2 )倘若“當事人”是 在“大陸地區”出生 , 而 又是 在 2000 年 5 月 18 日 至 2004 年 4 月 7 日 期間 才“首次”成功 辦理《 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的話 , 則“不論”是否“擁有外國國籍”也好 ,也是“不接納”辦理“臨人字入出國許可”的“加簽手續”的 ! (8)(au)({)(D)(})(ap)(L)(@):-P(O)(X)(pi)(H)(E)(B)(||):-O(ip)

中华民国已然放弃大陆地区,只关注台澎金马。各位想要入籍外国又想保留中国国籍的同学也只能放弃中华民国了。现状是:中华民国政府已不再可能、也不会再想代表全中国了。民进党一心想独立,而国民党也只是想偏安一隅。台湾现在的朝野政党已经用实际行动把原来自大陆迁台的那个中华民国给亡了。没必要再幻想了。

我有發電郵問中華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現在正在交涉中。如有最終消息定當及時向大家反饋。 Website: http://www.668891.com Weibo: http://weibo.com/downtheroad Blog: http://blog.sina.com.cn/downtheroad

1988年廣西柳州出生的leo,你怎跑到巴拉圭去了?已看到你的email. 就在這裡一次告訴各位想申請中華民國護照的大陸地區人民.感謝你們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支持及對申請我護照的熱誠. 由於兩岸分治事實,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物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依前揭憲法增修條文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兩岸身分單一性, 大陸地區人民在未依相關規定來臺定居身分轉換為在臺有戶籍國民前,不得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你們想想看, 臺灣2千3百萬人的政府, 可能發給14億大陸人民中華民國護照嗎?護照條例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8條雖規定海外大陸地區人民得經外交部許可獲發護照之規定, 但二十幾年來, 都沒有發過, 這是國家政策問題 , 不管你們寫給馬總統, 行政院, 立法院, 監察院或外交部, 所有email都會轉到主管機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行政組回覆. 近日每天都有上百封大陸人民想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之email,已嚴重影響政府行政效率.政府單位回信不好明白告訴你們的, 我在此告訴你門, 不用再白費力氣寫信問了, 就如同大陸政府不會發大陸護照給我一樣, 臺灣政府也不會發護照給大陸人民, 兩岸對抗, 臺灣爭取反共義士的時代早就過了, 即使大陸人民聲稱其父母, 祖父母是1949年以前之中華民國國民, 申請人應負有舉證義務, 亦即, 若大陸人民旅居海外滿四年, 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 且能依中華民國國籍法第2條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並繳驗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如: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護照, 國民身分證, 戶籍謄本, 戶口名簿, 華僑身分證明書, 父母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等, 前述其中之一之文件, 自得依法向我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大陸政府是可以發護照給台灣居民的,就要看台灣居民有沒有膽量來領了。 最有膽量的台灣人即是林毅夫。 以下是中華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給我的回復 關於詢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事,茲説明如下: 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準此,依上揭憲法增修條文所訂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兩岸身分單一性規定、「護照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護照為特別規定,均由主管機關會商相對機關後,報由行政院核定,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並未違憲。合先敘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註銷其在臺戶籍,護照亦將遭註銷,亦即兩岸人民身分單一性,不得兼具兩岸雙重身分。準此,一般大陸地區人民應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地區居留、定居獲許可,身分轉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後,始得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至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停留、居留及定居之相關規定,請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在「大陸地區人民」項下查詢。 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身分尚未轉換成臺灣地區人民以前,倘擬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申辦中華民國護照,除須符合該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情形外,另須有第3款「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作為申請人資格要件及審核重點。所謂「特殊考量」係指符合當前我國家政策需要,屬重大事項或有卓越貢獻,例如曾獲奧運比賽前三名可代表我國參加國際體育競賽者或諾貝爾獎得主等。申請人倘無前揭特殊考量,應依上述「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轉換身分為在臺有戶籍國民後,再申辦中華民國護照。 耑此 順頌 時 祺 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 敬上

看來我的這篇POST搞到外交部要修法了 http://www.mofa.gov.tw/Official/Home/Detail/12127362-e8c8-43d1-90bf-f2856e5bc7dc?arfid=263c9ae2-5004-441d-ab46-86ac6a1a4b69&opno=C1C509EC-16EB-4263-8515-B52D1BE90D37 預告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三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在已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 三、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或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推薦。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為許可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商決定。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相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推薦函。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第十八條修改說明 一、海外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暨本條規定,經外交部許可,持用普通護照,查其立法意旨,係針對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尚未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時,因特殊考量需持用我國護照所定之特別規定,外交部依該規定受理渠等申請護照,係以「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方式辦理,實務上僅有極少個案因代表我國參加國際體育比賽而獲發護照。然因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海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普通護照須符合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等特殊考量之要件,規定未臻明確,迭有大陸地區人民認已符合本條所定資格紛紛要求核予護照,造成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處理困擾,爰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八及第九款、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修正該款所定資格要件,以符「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現行處理方式。 二、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增列第二項規定。現行條文第二至第四項則依序移列為第三至第五項,並酌作修正。 ================================================== 所以此篇真的可以關帖不用再討論了!!謝謝.

如此看來,莫言先生倒是符合條件了

如此看來,莫言先生倒是符合條件了 X X X YES ! (Y):-D(A)(8)(B);-)(so)(I)(pl)(Z)(*):-$(&)(G)(||)(L):-P(})

想確認一件事情。如果中國人取得日本永住權。可以申請台灣國籍嗎?

2013年6月22日的新聞:陆人移民台湾 30万美元搞定 ============================== 〔台北报导〕两岸服贸协议昨天正式签署,其中台湾对中国开放的五十五项非金融服务业,来台投资仅需二十万美元,如果投资金额达三十万美元,就能允许负责人及两名干部来台,此协议等于同意中国人花三十万美元就能全家移民来台,门槛远低于欧美国家的「投资移民」规定。(相关报导见A5页)   据透露,这三十万美元资本额可先用借款垫付,待台湾官方验完资就可取走,这等于无偿就可来台移民定居。更扯的是,细项内容全无說明退场机制、也无规范增加当地就业机会,马政府称将秉持「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以及「平等、尊严、互惠」原则推动协商的宣示,俨然全是谎言。   摊开两岸服贸协议项目,在台湾开放非金融服务业的内容,包括自用小客车租赁、美容美发、印刷、旅游业、餐饮、包装服务业、快递服务业等五十五项目,其市场开放承诺允许中国在台湾以独资、合资或合伙形式设立公司,虽然人员初次停留台湾为三年,但却可「无限次」展延时间。   另外在金额门槛部分,经济部常务次长杜紫军坦言,多数服贸开放项目最低投资金额都为二十万美元,投资金额在三十万美元以上,可让负责人及两位干部来台,至于每再增加五十万美元,可再增加一名中国人来台,人数以七人为上限。   若以「一胎化」的中国家庭来說,只要三十万美元,就可以爸爸(负责人)、妈妈(管理干部一)及小孩(管理干部二)来台「变相移民」。   携家带眷 抢劳工饭碗   然而参考欧美各国投资移民案例,以德国来說,外国人在德国开设公司需投资至少一百万欧元(约台币三千八百万元),且还要通过德文考试检定、保证雇用当地人就业人数十人以上等一大堆严苛法令,就是担心外国人借着投资名义变相移民。   英国在保守党执政後也严格限制外来投资,其中门槛最低的「投资」,仍要求投资者必须在当地拿到学位,并拿出至少二十万英镑(约台币九百万元)做为证明在当地可运用的部分资金,此外,还需要保证制造两个以上的当地就业机会,创业三年後的经营绩效还得接受政府的审查评估,确认事业是否能在当地继续。   反观台湾的服贸开放项目和条件,门槛超低,且内容完全没有說明中国人来台投资的退场机制,也没有保护本地劳工的就业权益,更没有审查对方以投资名义来台後,实质的运作项目为何,开放项目几乎都针对在台湾资本额不超过八千万元的中小企业、弱势产业,說秉持「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以及「平等、尊严、互惠」原则推动协商,全是谎言。

對呀, 我也覺得奇怪, 就算申請到, 護照裡沒有ID No. 的ROC護照到很多國家都不能免簽, 有啥意義?? 沒錯, ROC(台灣)護照, 如果護照沒有台灣ID No., 很多國家是不可適用原來給台灣人免簽的規定, 例如澳大利亞,日本.....

不要浪費時間了這只是政治條文,根本無辦法申請 明:以下內容僅為目前中華民國(臺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之內容討論,不作為政治考量,以下內容所述“國”為《一個中國》、《一中各表》,不喜者勿看。“一中”: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各表”呢?①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②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這就是中華民國。 簽證之家無意在網上看到一則臺灣護照的資訊,在網上查詢得知下來資訊,大部分內容歸類整理,作為關心此條資訊的人討論。基礎總結如下:海外大陸人申請中華民國(臺灣)護照可能嗎?引用目前現行中華民國(臺灣)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第十八條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 三、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慮。 大陸地區人士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後,可以向臺灣駐外辦事處申請中華民國海外護照,留學生或在海外勞務者只要連續居留兩年以上(720天)或是離開中國大陸地區4年以上,均可申請,其申請的中華民國海外護照有效期為3年。 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檔: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這三條滿足的條件的海外居住地大陸人士貌似很多,那究竟可能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就直到現 在,能夠通過此條規定獲得護照的人還是在10位以內。重點的重點在於第三條,《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 慮》,此條能符合條件者少上加少。 選三篇網友活動的主管部門的答覆: A君: 1988年廣西柳州出生的leo,你怎跑到巴拉圭去了?已看到你的email, 就在這裡一次告訴各位想申請中華民國護照的大陸地區人民,感謝你們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支持及對申請我護照的熱誠。由於兩岸分治事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物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依前揭憲法增修條文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9條之1規定兩岸身分單一性,大陸地區人民在未依相關規定來臺定居身分轉換為在臺有戶籍國民前,不得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你們想想看,臺灣2千3百萬人的政府,可能發給14億大陸人民中華民國護照嗎?護照條例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8條雖規定海外大陸地區人民得經外交部許可 獲發護照之規定, 但二十幾年來,都沒有發過,這是國家政策問題。不管你們寫給馬總統,、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或外交部、所有email都會轉到主管機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行政組回覆。近日每天都有上百封大陸人民想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之email,已嚴重影響政府行政效率。 政府單位回信不好明白告訴你們的,我在此告訴你門,不用再白費力氣寫信問了,就如同大陸政府不會發大陸護照給我一樣,臺灣政府也不會發護照給大陸人民,兩岸對抗,臺灣爭取反共義士的時代早就過了。即使大陸人民聲稱其父母,祖父母是1949年以前之中華民國國民,申請人應負有舉證義務,亦即,若大陸人民旅居海外滿四年,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且能依中華民國國籍法第2條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繳驗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如: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護照,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母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等,前述其中之一之文件,自得依法向我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B君: 關於詢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事,茲説明如下: 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准此,依上揭憲法增修條文所訂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兩岸身分單一性規定、「護照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護照為特別規定,均由主管機關會商相對機關後,報由行政院核定,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並未違憲。合先敘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註銷其在臺戶籍,護照亦將遭註銷,亦即兩岸人民身分單一性,不得兼具兩岸雙重身分。准此,一般大陸地區人民應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地區居留、定居獲許可,身分轉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後,始得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至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停留、居留及定居之相關規定,請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在「大陸地區人民」項下查詢。 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身分尚未轉換成臺灣地區人民以前,倘擬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申辦中華民國護照,除須符合該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情形外,另須有第3款「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作為申請人資格要件及審核重點。所謂「特殊考量」係指符合當前我國家政策需要,屬重大事項或有卓越貢獻,例如曾獲奧運比賽前三名可代表我國參加國際體育競賽者或諾貝爾獎得主等。申請人倘無前揭特殊考量,應依上述「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轉換身分為在臺有戶籍國民後,再申辦中華民國護照。 耑此順頌 時祺 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敬上 C君: AAA先生您好 依照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身分單一性之法律架構及其立法精神,我駐外館處已原則不再受理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至於已具有外國籍之原具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身分者,須依我國國籍法之相關規定申請歸化,經內政部許可後,才能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謝謝您的來函,並祝 安好 駐澳大利亞代表處 敬上 最新資訊更新至2012年8月: 由於有太多的海外大陸人士諮詢現行中華民國(臺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引起的爭執,現在就此條已經提出修改、限制、和明確草案。 預告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三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在已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 三、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或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推薦。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為許可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商決定。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相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推薦函。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第十八條修改說明 一、海外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暨本條規定,經外交部許可,持用普通護照,查其立法意旨,係針對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尚未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時,因特殊考量需持用我國護照所定之特別規定,外交部依該規定受理渠等申請護照,係以「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 方式辦理,實務上僅有極少個案因代表我國參加國際體育比賽而獲發護照。然因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海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普通護照須符合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等特殊考量之要件,規定未臻明確,迭有大陸地區人民認已符合本條所定資格紛紛要求核予護照,造成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處理困擾,爰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八及第九款、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修正該款所定資格要件,以符「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現行處理方式。 二、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增列第二項規定。現行條文第二至第四項則依序移列為第三至第五項,並酌作修正。

咱们持有PRC护照的童鞋,如果你有外国绿卡,要不要ROC的护照有很大的意义?除了免签还有多少好处?是回PRC的时间多还是出国多? 其实隐含成本太大了 老问题,台湾不是承认双重国籍吗?拿着美加澳护照去第三国,再加上台湾护照申请台胞证回中国不是很方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