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保健食品 攜帶入境台灣海關的疑惑

發布時間: 20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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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已閱讀網站上所列的自用藥品攜帶入境表,但仍有相關疑問想請教: 此表上(http://web.customs.gov.lw/public/Attachment/711281446471.pdf )所列: "口服維生素藥品12 瓶,但總量不得超過 1,200 顆; 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12瓶,其總量不得超過2,400粒 (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衛生署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由於我對於那些品牌隸屬於<維生素藥品>與<錠狀保健食品>等定義不是很清楚, 若我將攜帶: 1. 維骨力(Move Free)六瓶,每瓶80粒,共480粒。 2. 萊萃美(Nature Made)五十歲以上綜合維生素三瓶,每瓶90粒,共270粒。 3. 萊萃美(Nature Made)維生素B群兩瓶,每瓶360粒,共720粒。 4. 銀寶善存(Centrum Silver)四瓶,共840粒。 我很疑惑台灣海關會如何認定以上品牌的屬性? 例如維骨力屬藥品或保健食品? 銀寶善存又該屬於何者? 其次,表上所提"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衛生署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請問所謂的<樣品輸入手續>是否指在入境時走紅線申報即可? 或者有其他的前置作業或文件表格需先辦理? 最後,想請教以上藥品/保健食品攜帶入境,該放在手提行李或托運行李? 以上,麻煩解惑,感謝大家的耐心閱讀! (L)

口服維生素藥品12瓶(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12瓶,其總量不得超過2,400粒,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維骨力與善存皆應為保健食品。 超過申報,一率走紅線。但海關員應當會判定是"禮品"而不是"樣品",除非有可以證明"樣品"的文件。 過海關前,主動告知海關人員,他們會做"初步判定",如果遇到好一點、不嚴格的、怕麻煩的,也許不需申報就可以走了!但公事公辦的,就會拿表出來填了!總而言之,主動告知申報是上策,免得查到受罰。 可以放至託運行李申報。 *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受罰。

Anita, 謝謝您的回覆! 想請問若海關判定"禮品"是否就直接放行了? 又,根據藥品/食品的屬性,若維骨力和銀寶善存隸屬於"食品", 我所攜帶的口服維生素藥品如下,未超過1200粒 (1. 萊萃美(Nature Made)五十歲以上綜合維生素三瓶,每瓶90粒,共270粒。 2. 萊萃美(Nature Made)維生素B群兩瓶,每瓶360粒,共720粒。) 而我所攜帶的錠狀、膠囊狀食品如下,未超過2400粒 (1. 維骨力(Move Free)六瓶,每瓶80粒,共480粒。 2. 銀寶善存(Centrum Silver)四瓶,共840粒。) 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走綠線即可? 或者依照您的建議,通關前先詢問海關? 我很疑惑,若海關將銀寶善存歸類為口服維生素藥品,則我一定會超過1200粒, 到時通關前可以直接丟棄,表明放棄攜帶嗎? 因為我對於"超帶藥品入境,藥品將被沒收,且被移送法辦"的流程有疑慮... 不好意思,問了一堆有的沒的,謝謝大家解惑!

Q: 我很疑惑,若海關將銀寶善存歸類為口服維生素藥品,則我一定會超過1200粒,到時通關前可以直接丟棄,表明放棄攜帶嗎? 因為我對於"超帶藥品入境,藥品將被沒收,且被移送法辦"的流程有疑慮... A: 請容許我更正我之前的說法, 我剛查了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consumer.fda.gov.tw/Drug/Medication_info.aspx?nodeID=187#,銀寶善存是屬於"藥"字號的,衛署藥製字第040553號,極有可能是藥品, 而Move Free則查到,"美國銷售之Schiff Move Free品牌之葡萄糖胺成分為Glucosamine hydrochloride,是屬於經衛生署評估後以食品列管之成分。" 如果您行前還是想知道是否為藥物,可以詢問一下食品藥物管理局 faq.fda.gov.tw/Message/Default.aspx

藥品入境規定: (一)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以6種為限,除各級管制藥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種者,應依法處理外,其他自用藥物,其成分未含各級管制藥品者,其限量以每種2瓶(盒)為限,合計以不超過6種為原則。 (二)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 (三)中藥材及中藥成藥:中藥材每種0.6公斤,合計12種。中藥成藥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其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元。 (四)口服維生素藥品12瓶(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12瓶,其總量不得超過2,400粒,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如果銀寶善存真是藥品, 又要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將藥品贈與其他人的話,那會有很多程序要走! 不妨考慮降低攜帶量為2瓶, 只應自用藥物,其限量以每種2瓶(盒)為限。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http://web.customs.gov.tw/public/attachment/78171359271.doc

Q:想請問若海關判定"禮品"是否就直接放行了? A:旅客攜帶藥品入境,須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條第四款、第4 條及第14條規定辦理,除填具「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外,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收件人為病患姓名之國際包裹招領單或海關提單。(如為事先申請者應於貨品進口後一週內檢附影本至本署備查) 二、藥物外盒、說明書、仿單或目錄。 三、載明「經核准之藥物樣品絕不出售、轉讓與轉供治療其他病患之用」之切結書。 申請樣品屬處方藥品或醫療器材者,並應檢附國內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外原就診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 除前二項規定資料外,必要時,本局得請申請者檢附產品相關資訊及藥物原產國上市證明等資料供審。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藥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藥物樣品: 一、藥商申請供查驗登記或改進製造技術之用者。 二、藥商、學術研究或試驗機構、試驗委託機構、醫藥學術團體或教學醫院,因業務需要,申請專供研究、試驗之用者。 三、專科教學醫院或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申請供診治危急或重大病患之用者。 四、病患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申請供自用者。但應由醫師或專業人員操作之醫療器材除外。 五、醫療器材藥商申請供特定展覽或示範之醫療器材。 六、藥商申請依本法規定已核發許可證之藥物供教育宣導之用者。 七、申請供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或重大災害之用者。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藥物贈品,係指依本法規定已核發許可證之藥物,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贈與各級衛生醫療機構、醫院診所或救濟機構作為慈善事業使用者。 第 四 條  藥物樣品或贈品應由申請者填具申請書,詳列品名、製造廠名、產地、規格或包裝形態及數量,敍明申請理由與用途,並檢附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第七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可製造、輸入或提取。   前項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指病患身分證或護照、藥商許可執照或機構、團體登記證照等。但機關或醫院以蓋印信公文提出申請者免附。 第 五 條  申請供重大災害使用之藥物樣品,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認定核准之。 第 六 條  藥物樣品申請數量,以實際需要量為限。但申請供改進技術、特定展覽或示範之醫療器材樣品,除特殊情形外,同一型號以一部(個)為限。 依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除準用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處方藥品不得超過處方箋之合理用量。 二、非處方藥品於六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除特殊需要,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外,每次數量不得超過十二瓶或軟管類十二支或總量一千二百顆。 三、醫療器材儀器同一型號以一部為限,屬耗材或衛生材料類者,不得超過六個月用量。 第 七 條  依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供改進製造技術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樣品,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執行改進製造技術之學術研究單位證明或藥品製造業、醫療器材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二、載明經核准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樣品絕不轉售、轉供他用及供臨床使用之切結書。 三、改進技術相關資料。 第 八 條  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供非臨床研究或體外試驗研究用之藥物樣品,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研究試驗計畫書。 二、藥物相關資料。 第 九 條  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原產國未核准上市之試驗用藥品,供臨床試驗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執行試驗之準醫學中心以上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或執行特殊用藥試驗之專科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 二、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人體試驗計畫書。 三、受試者同意書。 前項藥品屬生物藥品者,並應檢附前次申請樣品之流向資料。但首次申請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原產國已核准上市之試驗用藥品,供臨床試驗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執行試驗之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或執行特殊用藥試驗之專科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 二、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人體試驗計畫書。 三、受試者同意書。 四、藥品原產國上市證明。 前項藥品屬生物藥品者,準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  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原產國未核准上市之試驗醫療器材,供臨床試驗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執行試驗之準醫學中心以上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 二、試驗醫療器材之結構、規格、性能、用途及圖樣等技術資料。 三、試驗醫療器材之安全性及功效性相關試驗資料。 四、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人體試驗計畫書。 五、受試者同意書。 第十二條  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原產國已核准上市之醫療器材,供臨床試驗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執行試驗之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 二、醫療器材原產國上市證明。 三、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人體試驗計畫書。 四、受試者同意書。 第十三條  依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藥物樣品,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 二、完整之治療方式、療程及相關文獻。 三、病患同意書。 四、藥物原產國上市證明、仿單或各國醫藥品集收載影本。 申請藥物樣品之適應症、用法用量與原核定不符者,除前項各款規定資料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令申請者檢附相關臨床文獻。 第一項樣品屬生物藥品者,準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四條  依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申請藥物樣品自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收件人為病患姓名之國際包裹招領單或海關提單。 二、藥物外盒、說明書、仿單或目錄。 三、載明「經核准之藥物樣品絕不出售、轉讓與轉供治療其他病患之用」之切結書。 申請樣品屬處方藥品或醫療器材者,並應檢附國內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外原就診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 除前二項規定資料外,必要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令申請者檢附藥物原產國上市證明。 第十五條  依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申請醫療器材樣品供特定展覽或示範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醫療器材仿單、說明書或目錄及其中譯本。 二、醫學會、學術機構或醫療院所同意展示函。 三、載明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絕不出售、讓與、轉供他用與用於臨床治療及依第十七條規定按時退運之切結書。 具輻射之醫療器材,並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同意書。 第十六條  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其展覽或示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申請者應將下列醫療器材於展覽、示範期間結束或治療、臨床試驗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退運原廠,並將海關退運出口證明文件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辦: 一、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或第三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儀器樣品。 第十七條  經核准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讓與或轉供他用;供改進技術用之藥物樣品,並不得為臨床使用。 第十八條  經核准之藥物贈品及供教育宣導之藥物樣品,其仿單、標籤及包裝式樣,應與原核發許可證登記事項相符。供教育宣導之藥物樣品包裝容量,並不得多於其原登記之最小包裝量。 第十九條  經核准之藥物樣品或贈品包裝,應於封面上標示明顯之「樣品」或「贈品」字樣。其供臨床試驗用者,並應標示「臨床試驗用」字樣。

雖然台灣機場入境檢查不嚴格,但得好好查一下,以防被受檢,除被課稅外,還會被留記錄,以後回國入境都會被叫去檢查。多年前有新聞曾報導過,有人攜超量銀寶善存及維他命,而被受罰。所以不得不注意! 總而言之,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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