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公文用語
一、 公告
(一)、宣告:公佈國家或地方發生重要之事件時用之。
(二)、曉示:對行政興革,告示民眾時用之。
(三)、勸誡:對國家、社會有力或有害之事,勸誡民眾時用之。
(四)、徵求:徵求民眾意見,或徵求某一事物時用之。
二、 上行文 (請上級機關或首長查核、指示使用。
)
期望與目的用語
(一)、請 鑒核:請鑒察審核。
(二)、請 核示:請指示,以便遵行。
(三)、請 核備:請鑒察留備查考。
(四)、請 核示惠復。
(五)、請 鑒核備查。
三、 平行文 (請平行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
期望與目的用語
(一)、請 查照:請知道。
(二)、請 查照見復:請知道並答復。
(三)、請 查照備案:請存查留備查考。
(四)、請 查照轉知:請知道並轉告所屬。
(五)、請 查照轉行:請知道並轉請行文所屬。
(六)、請 查明惠復。
(七)、請 轉行所屬查照。
四、 下行文 (請下級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
期望與目的用語
(一)、希查照、請知悉。
(二)、希照辦:遵照辦理。
(三)、希轉行所屬照辦:轉行文所屬並均遵照辦理。
(四)、希查照轉知:轉告所屬並均知悉。
(五)、希查照見復:知悉並答復。
(六)、希辦理見復:照辦後答復。
(七)、希切實辦理:確實遵照指示辦理。
五、經辦用語
(一)、遵經:已經遵照經辦。
(上行文用)
(二)、遵即:立即遵辦(上行文用)。
(三)、業已:已經辦。
(通用)
(四)、均經:均已經辦(通用)。
(五)、旋經:馬上經辦(通用)。
撰擬文稿:機關名義行文,應持「不亢不卑」態度,無須過謙敬語;但公務用的私文書(箋函),仍須符合書牘的基本架構,但可省略非必要的應酬語。
文書作業中有所謂「抬寫」之說,亦即寫到對方,另起一行或空一格,前者稱「平抬」,後者稱「挪抬」,用以敬意。
公文書可以挪抬,不必平抬;箋函則視情況,交互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