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發布時間: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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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基法第11條,有資遣費,一般又稱為「經濟性解僱」,主要是指雇主因應經營情況,依第11條與勞工解除勞動契約,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必須依法給予預告期間、資遣費及謀職假等。

2、第11條第5款的不能勝任,包含客觀的能力不足,與主觀的能為而不為。

2021年9月23日就能隨意開除員工!有關《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十點分析www.1111.com.tw › dayoff › discussTopic關於精選摘要勞動基準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facebook twitter P LINE.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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