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43條

發布時間: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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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43-全國法規資料庫第43 條. 危險物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航空器。

但符合依第四項所定辦法或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品處理標準有關分類、識別、空運限制、封裝、標示、申報及 ...缺少字詞: gl= | 必須包含以下字詞:gl=民用航空法§43-2-全國法規資料庫第43-2 條.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 ...缺少字詞: gl= | 必須包含以下字詞: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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