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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
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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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4-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 LawClass › LawSingle › flno=24關於精選摘要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4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