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

發布時間: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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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15-全國法規資料庫第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缺少字詞: gl= | 必須包含以下字詞:gl=勞動基準法§15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 ...缺少字詞: gl= | 必須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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