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 二 款

發布時間: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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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第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缺少字詞: gl= | 必須包含以下字詞:gl=勞動基準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 ...缺少字詞: gl= | 必須包含以下字詞:gl=雇主資遣我時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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