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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 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 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 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 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 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 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lci.ly.gov.tw › LyLCEW › agenda1 › pdf › LCEWA01_090108_00028關於精選摘要勞動基準法§14-全國法規資料庫face